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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工后未按照协议补栽树木、清除建筑垃圾,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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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1021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吐XX

委托鉴定事项:对吐XX承包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22.77亩林带,因施工翻修西曙光水渠时占用部分林带、损害部分树木、施工完工后未按照协议补栽树木、清除建筑垃圾,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9月29日

鉴定日期:2013年9月29日

鉴定地点: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18号条田

二、检案摘要

吐XX承包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22.77亩林带,因2012年石河子乡水管所翻修西曙光水渠时占用部分林带、损害部分树木、施工完工后未按照协议补栽树木、清除建筑垃圾,使其遭受损失。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9月29日指派鉴定人员任生理、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当事人一起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18号条田,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15.651ˊ, 东经85°59.502ˊ。林带内栽植树木为杨树。

2、据当事人吐XX所述:鉴定地块由其本人承包,总面积22.77亩(林带)。承包期限2011年7月18日至2029年11月,发包方为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村民委员会。2012年4月16日,石河子市石河子乡水管所(甲方)为保证修建曙光干渠顺利施工,就干渠东侧一段林床与当事人吐XX(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在2012年10月20日前甲方负责将此林床(约550米长)挖根、林床修复、挖坑、树苗、栽树,林床中不得有石板等协议内容。而实际上石河子乡水管所施工完工后,并未按照协议栽种树木,清除建筑垃圾。本人只好于2012年秋在该部分林床栽种了杨树,由于建筑垃圾未清理(渠肩至现栽种的树木间4米左右的距离,靠近渠肩80厘米为水渠占地),少栽两行杨树。而且未经本人同意,在2012年秋天甲方和乡政府协商将本人承包的一部分林带树木(四宫村砖厂路以南40米范围内的树木)砍伐,准备过高压线。上述行为均为本人造成了损失。

3、现场勘验情况:从当事人指认双方协议的干渠东侧一段林床(约550米),现栽种的杨树胸径均在5厘米以下,树木栽植平均株行距1×1.2米左右(南北向栽种)。即平均每行可栽种树木550棵。渠肩至边行树木相距4米,扣除水渠占地80厘米,按1.2米的行距计算中间可至少栽种两行树木。该部分林地高出栽树地面50 cm左右,随处可见废弃的水泥石板,不易清理。地上可见因浇水出现的大的漏洞。

在四宫村砖厂路以南石材公路西路基至西曙光渠肩0.8米处至10米处吐XX承包林地40米范围内的树木已被采伐,地上长出根部萌生的枝条以及个别小的树木现已干枯死亡。吐XX指认与该处树木同期栽种的杨树,经现场随机抽测,相同面积共有杨树82棵,其中胸径5cm以下的40棵,5-15cm的42棵。

四、分析说明

鉴定地上造成的树木损失以及林地上废弃的水泥石板(块)清理费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近年来生产资料及劳动用工增长过快等因素的影响,进行价值计算。

1、杨树价值:文件中规定杨树胸径5厘米以下的,18元/棵;5-15厘米,30元/棵;

(1)干渠东侧一段林床(约550米)少栽两行树木(成活率按85%计)

的损失:

550棵/行×2行×18元/棵×85%=16830元。

(2)四宫村砖厂路以南40米林地范围内被伐树木的损失:

40棵×18元/棵+42棵×30元/棵=1980元。

2、清理废弃石板(块)费用平均每米按15元计算:

550米×15元/米=8250元。

损失合计:16830元+1980元+8250元=27060元。

五、鉴定意见

吐XX承包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22.77亩林带,因施工方翻修西曙光水渠时占用部分林带、损害部分树木、施工完工后未按照协议补栽树木、清除建筑垃圾,为其造成的损失为2706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任生理 执业证号650105085009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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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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