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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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104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9日
鉴定日期:2013年10月21日
鉴定地点: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嘉丰农场
在场人员:XX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田明;XX农资经销店:刘刚;XX化肥业有限公司厂家代表:邢全力、王坤朋;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王建军、开俊江、葛存旭;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违法案件中,因调查处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10月2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两人组成鉴定组,在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及代表一起对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花生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嘉丰农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4'04,东经89°51'54。
2、涉案地块的花生正在进行收获,通过对几块花生地进行随机多点抽样调查,样点面积0.0025亩,每块地测6个样点。各地块测产情况见下表:
表一:鉴定地块花生产量情况调查表
3、通过市场调查:我区大面积种植花生的区域主要在第八师150团,该团花生(晾干后的有壳花生)亩产量一般可达300-400公斤左右(平均350公斤/亩),晾干后的有壳花生市场收购单价每公斤在6元左右。
四、分析说明
根据我中心鉴定人员于2013年7月11日的现场调查和对双方纠纷的肥料检测结果看,送检样品的养分含量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但根据肥料袋子上所标注的成份含量同样不能满足花生生长过程中对氮、磷、钾的需求。所以花生生长前期苗均发黄且生长缓慢,叶缘枯焦,表现为明显的缺素症。
其减产的具体损失数额通过后期田间测产,以我区大面积种植花生的第八师150团产量作为参损产量(按350公斤/亩计算),价格参照市场价进行计算。各地块损失情况分别为:
东地西碱梁:368亩×(350-42)公斤/亩×6元/公斤=680064元。
4斗1:550亩×(350-151.6)公斤/亩×6元/公斤=654720元。
5斗1:550亩×(350-167.8)公斤/亩×6元/公斤=601260元。
损失合计为1936044元。
五、鉴定意见
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的损失为1936044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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