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亩果园(其中枣树面积160亩,荒地60亩)的价值以及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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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949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哈密市五堡镇人民政府
委托鉴定事项:对自治区人大位于哈密市五堡镇7村范围内的220亩果园(其中枣树面积160亩,荒地60亩)的价值以及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9月11日
鉴定日期:2013年9月11日
鉴定地点:哈密市五堡镇7村
在场人员:承包户:卡哈尔·扎克尔;五堡镇政府代表:买苏提·尼牙孜;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哈密市五堡镇人民政府为查明自治区人大位于哈密市五堡镇7村范围内的220亩果园(其中枣树面积160亩,荒地60亩)的价值以及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9月1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五堡镇政府代表及承包户一起对该枣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哈密市五堡镇7村。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2°52ˊ01, 东经92°48ˊ44。
2、现场勘验情况:该园枣树东西向栽种,平均行距5m左右,株距3.7-4.5米不等。品种为哈密大枣,已成熟正在收获期。80%枣树胸径在15-17cm左右,20%枣树胸径在12 -14cm左右。果园枣树正值盛果期,管理正常。经随机多点抽样调查:平均亩有红枣树18棵。
该园附属设施:枣园围墙(土围墙)1593米;简易道路500米;正在使用的机井4眼,变压器(30千伏)1个,配套线路1公里,土木结构房屋(2005年修建)511.3平方米;灰板防渗渠2公里,蓄水池2个(蓄水量2985立方米);土木结构羊圈一座(327.5平方米)。
四、价值计算
该果园枣树价值以及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参照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近年来生产资料及劳动用工增长过快等因素的影响,进行价值计算。
(1)枣树价值:文件中规定:枣树胸径5-15厘米,150-300元/棵(均
价225元/棵);胸径15-30厘米,300-500元/棵(均价400元/棵)。
价值计算:160亩×18棵/亩×(20%×225元/棵+80%×400元/棵)=1051200元。
(2)园内附属设施价值计算见下表:
表:哈密市五堡镇7村鉴定枣园地上附属物价值
五、鉴定意见
自治区人大位于哈密市五堡镇7村范围内的220亩果园(其中枣树面积160亩,荒地60亩)的价值为1051200元;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为1079775元。为此,自治区人大位于哈密市五堡镇7村范围内的果园价值以及园内附属设施的价值司法鉴定为213097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