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生长材积增加产生的收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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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83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和静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2004年5月-2010年7月20日期间林木生长材积增加产生的收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2日
鉴定日期:2013年8月21日
鉴定地点:和静县古尔温苏木肉牛场
在场人员:牛XX,法院工作人员:王志东、罗启明,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牛XX诉被告白X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为查明2004年5月-2010年7月20日期间林木生长材积增加产生的收益价值,特委托我中心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8月21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种植林木地块位于和静县古尔温苏木肉牛场,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2°13.915',东经86°20.778'。
2、牛XX提供的林权证上的信息显示:林地共分为5块,其中2002年造林的面积为60亩,品种为青杨。2003年造林的地块有4块,面积共计216.5亩(分别为72亩,28.5亩、55.8亩、60.2亩),品种为白杨。
3、现场勘验情况:2002年造林的60亩地,杨树行距平均为2.2米。经测算,地内实际亩保留株数为87株杨树,60亩地内共有杨树5220株。杨树根径平均为21厘米。
2003年造林的216.5亩地,杨树采用宽窄行模式栽种,窄行宽1.5米,宽行宽5米。经测算,地内实际亩保留株数为115株杨树,216.5亩地内共有24897株杨树。杨树根径平均为14厘米。
四、分析说明
1、根据杨树根部直径材积表计算,2002年造林的60亩地,杨树根径平均为21厘米,单株杨树可出原木材平均为0.08178立方米,5220株杨树原木材积共计426.8916立方米。2003年造林的216.5亩地,杨树根径平均为14厘米,单株杨树可出原木材平均为0.02874立方米,24897株杨树原木材积共计715.53978立方米。
2、2004年5月-2010年7月20日期间按杨树生长6.5年计算。树木生长量平均分配到各年,以此计算出2004年5月-2010年7月20日期间6.5年内杨树的生长材积。
2002年造林的60亩杨树,到鉴定时,累计按生长12年计算,地内5220株杨树原木材积为426.8916立方米,6.5年内的材积增长量为426.8916立方米/12年×6.5年=231.2立方米。
2003年造林的216.5亩地,到鉴定时,累计按生长11年计算,地内24897株杨树原木材积为715.53978立方米,6.5年内的材积增长量为715.53978立方米/12年×6.5年=387.6立方米。
3、杨树原木单价参照2010年的平均价格计算。2010年杨树原木平均价格为350元/立方米。
价值计算:(231.2立方米+387.6立方米)×350元/立方米=216580元。
五、鉴定意见
原告牛XX诉被告白X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04年5月-2010年7月20日期间林木生长材积增加产生的收益价值共计21658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