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树因火灾对其果树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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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81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韩XX承包果园的苹果树因2013年4月13日火灾对其果树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4日
鉴定日期:2013年7月31日
鉴定地点:第七师128团林业站
在场人员:原告方代表:韩XX;被告方代表(监护人):刘丽(何雨麒的母亲)、李霞(周XX的母亲)、许建超(许畅的父亲)、夏会萍(蔡欣的母亲)、闫盼娥(李晓艳的母亲);法院工作人员:郑瑞;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周XX、许畅、何雨麒、蔡欣、李晓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韩XX承包果园的苹果树因2013年4月13日火灾对其果树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3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在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及代表一起对涉案地块及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128团林业站,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5°01'19,东经84°36'42。
2、据原告韩XX所述:园内苹果树栽植于1989年,主栽品种 “红元帅”占70%多,“红富士”约占30%,本人于2007年秋季承包。该园果树于2013年4月13日被火烧,西南角有近20棵苹果树被火烧坏,东北角有5棵苹果树树梢被火燎了。果园面积10亩(共有苹果树180棵),去年红元帅产20吨,红富士产4吨多。
3、据被告方代表刘丽所述:2013年4月13日,5个小孩在果园西南角的假山上过生日,烤火腿肠,不小心引燃了假山上的火,当时地上全是干枯的草,火势顺着假山烧到周边的树木。第二天早上五家孩子的监护人来到果园,果树花蕾烧蔫了。
4、现场勘验:园内果树栽植株行距3-6m×5m。从地面及周边被火烧树木的痕迹来测,西南角园中至园边过火长度113m,现场清点被火烧坏的苹果树共计15棵,其中有11棵被火烧后已将地上主干锯掉,现根部萌生新枝。有4棵锯掉了1-2个结果枝,但现保留的枝条当年结果也很差。旁边有几棵果树因被火烤后其结果也受到了影响。果园与假山之间种植多年的柳树被烧后呈炭黑状,有些已被烧断。果园围栏外树田中也有被火烧坏的树木。原告指认的位于东南角5棵苹果树,上部枝条有干枯的,且树上挂果稀少。
四、分析说明
1、苹果树是高大的落叶乔木,生产寿命一般在30-40年,甚至更长。苹果树的一生,大致可分为幼树期,结果期的初期和盛果期以及衰老期。一般8-10年达到丰产、稳产。涉案苹果树于1989年定植,正值盛果期。一般在盛果期的苹果树,单株结果在120-150公斤左右(考虑到苹果树大小年因素的影响,平均可产135公斤)。红元帅的市场批发价每公斤在2.5元左右,红富士的市场批发价每公斤在4元左右。
2、现场清点西南角被火烧坏的苹果树共计15棵,其中有11棵被火烧后已将地上主干锯掉,现根部萌生新枝;有4棵锯掉了1-2个结果枝,但现保留的枝条当年结果性差,后4棵苹果树按2棵计算。故上述被火烧的苹果树按13棵完整果树计算损失。如果重新栽种,至少需8年才能进入盛果期;东南角有5棵苹果树,上部枝条有干枯的,且树上挂果稀少。其损失按当年产值的50%进行计算。考虑到红元帅占多数,果实单价以2.5元/公斤计算。故火灾对其苹果树造成的损失为:
西南角:13棵×135公斤/棵·年×2.5元/公斤×8年=35100元。
东南角:5棵×135公斤/棵·年×2.5元/公斤×50%=843.75元。
五、鉴定意见
韩XX承包果园的苹果树因火灾对其果园内西南角的苹果树造成的损失为35100元;对东南角的苹果树造成的损失为843.7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