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砍伐林木树种、蓄积量、采伐地面积、采伐地位置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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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80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吉木萨尔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被砍伐林木树种、蓄积量、采伐地面积、采伐地位置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6日
鉴定日期:2013年8月6日
鉴定地点:吉木萨尔县城镇西门村
在场人员:马XX、马传玲,董秀玲、严芬梅,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骆峰、阿达力,林业局工作人员:王维皎,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的马XX林木被砍伐一案,为查明被砍伐林木树种、蓄积量、采伐地面积、采伐地位置,特委托我中心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8月6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马XX、马传玲的见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被砍伐林木位于吉木萨尔县城镇西门村,经实地测量面积为2.55亩(1700平方米),被锯伐林木地块拐点卫星定位坐标为1(北纬43°59.208',东经89°09.624'),2(北纬43°59.216',东经89°09.598'),3(北纬43°59.186',东经89°09.587'),4(北纬43°59.184',东经89°09.606')。
2、据办案民警介绍:地内被锯伐的树、被锯伐前大部分已经死亡。有小部分树因被掩埋而未计算在这次测量林木数量总数内。
3、经对现场锯伐的林木逐一测量计算(用斧头砍伐的林木未计算在内),锯伐杨树共计188株,伐根直径在5-54厘米之间。锯伐榆树共计85株,其中直径在5厘米以下的有20株,其它65株榆树伐根直径在5-14厘米之间。
四、蓄积计算
依据杨树伐根蓄积表及榆树伐根蓄积表查表计算,188株杨树的蓄积量共计28.7812立方米,65株榆树的蓄积量共计1.0569立方米、直径在5厘米以下的20株榆树不计算蓄积。
五、鉴定意见
位于吉木萨尔县城镇西门村的林木被锯伐杨树188株、蓄积量为28.7812立方米;被锯伐榆树85株、其中直径在5厘米以下的有20株,其它65株榆树蓄积量为1.0569立方米;采伐地面积为2.55亩(1700平方米)。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