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毁坏林地内植被种类及数量进行农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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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62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宋XX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毁坏林地内植被种类及数量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1月18日
鉴定日期:2013年6月8日
鉴定地点:农八师150团25连以西宋XX开荒地。
在场人员:当事人:宋XX;玛纳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工作人员:丁毅、张家斌;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为了查明宋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宋XX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毁坏林地内植被种类及数量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6月8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同办案人员及当事人一起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农八师150团25连以西宋XX开荒地。开荒地四至GPS卫星定位坐标为1(5013320,409588),2(5013239,410141),3(5012919,410071),4(5012844,409576),5(5012980,409621),6(5013007,409546)。开荒地总面积为315.9亩。将上述坐标点位通过与玛纳斯县森林资源分布图比对,有204.3亩为地方公益林(1林班7号小班)。
2、据宋XX所述:开荒地总面积中,包含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出租给承租方宋XX的11.67公顷土地,合175亩(租期30年,200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
3、涉案地块周围植被优势树种为梭梭,伴生有红柳。随机多点抽样调查,样方总面积4.86亩,测得样方内有梭梭76棵、红柳58棵(丛)。即平均每亩地内有梭梭16棵,红柳12棵。
4、所毁坏林木可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高度1.5米以上占25.4%;二级:高度1—1.49米占26.1%;三级:高度0.5—0.99米占37.3%;四级:高度0.49米以下占11.2%。
四、鉴定意见
宋XX开垦土地总面积为315.9亩,其中包含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出租给宋XX的县直属国有土地175亩。毁坏林地内植被种类为梭梭、红柳;数量分别为:梭梭16棵/亩,红柳12棵/亩。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