块土地面积、植被覆盖度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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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61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农六师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地块土地面积、植被覆盖度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6月8日
鉴定日期:2013年6月8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106团4连瞭望塔南侧50米处
在场人员:朱成涛、魏博、刘丽、周戈翔,李新民,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农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的106团居民于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为查明涉案地块土地面积、植被覆盖度及损失价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6月8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农六师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共同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块位于农六师106团4连瞭望塔南侧50米处。被占用地块拐点卫星定位坐标为1(北纬44°45'46〃,东经86°36'14〃),2(北纬44°45'47〃,东经86°36'17〃),3(北纬44°45'26〃,东经86°36'17〃),4(北纬44°45'26〃,东经86°36'14〃)。被占用地面积共计63.74亩。
2、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该地2002年被列入退耕还林地、当年种植了梭梭。2003-2004年被他人占用耕种,2005到2009年属于弃耕地。2010年到2013年由于XX占用耕种、2013年地内种植棉花。该地东面为2002年一并列入的退耕还林地,地内种植梭梭、有少量的柽柳(红柳),梭梭株距1.5米,行距3米。梭梭直径在0.6—2.5米之间、高在1米-2.5米,经多点测算、地块周边覆盖度平均为32% 。
3、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证明:涉案的63.74亩地为国有退耕还林灌木林地。
四、分析说明
1、毁林开荒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木补偿费。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为3元/平方米,即2000元/亩。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规定:覆盖度在20—40%的林木补偿费为300元/亩。
4、损失计算:由于该地在被于XX非法占用耕种前,已经有他人占用耕种过,所以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时按减半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
63.74亩×2000元/亩除以2=63740元。
林木补偿费:
63.74亩×300元/亩除以2=9561元。
五、鉴定意见
农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的106团居民于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涉案地被占用前为国有退耕还林灌木林地、占用面积为63.74亩。覆盖度为32%,所占用林地造成的损失为7330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