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网讯玉米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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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52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巩留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白XX种植的143亩制种玉米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4月22日
鉴定日期:2013年5月7日
鉴定地点:巩留县六乡白XX种植地块
在场人员:原告方代表:白XX、杨帆(代理人);被告方代表:吴XX;法院工作人员:马凤梅、卢海龙;鉴定人员:蔡志昌、刘建国、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巩留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白XX诉被告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XX、吴XX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为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巩留县白XX种植的143亩制种玉米受损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5月7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刘建国、赵桂荣三人组成鉴定组,在巩留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及代表一起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巩留县六乡,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3°28'57,东经82°02'52。
2、据原告白XX提供情况:2012年4月6日,白XX(乙方)与李XX(甲方,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表)签订了《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按照甲方的技术规程或甲方技术人员口头的指导安排播种行比、播种时间、间苗、定苗等的技术指导实施田间生产和管理,并保证前70%农户亩产值达到1800元等。种子、地膜、化肥全由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的143亩制种玉米种子从吴XX库房里领取,于2012年4月20日左右开始种植,播前亩施底肥30公斤二铵。吴XX告知父母本要错期播种,先期播种母本,间隔三天播种父本,父母本播种行比为1:4。相对其它农户白XX种植较晚,播时其它农户(父母本同期播种的)有的正在地里掏父本种子。出苗以后,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应同期播种,2012年6月中旬该公司来人到地里看后认为该制种田制种报废。这之后,该涉案玉米按大田玉米进行管理,生育期灌水4次,未施追肥。
3、据被告方代表吴XX提供情况:该玉米种子是李XX从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拿的,放在吴XX的库房里,农户从库房里领取。农户与李XX签订了《玉米种子生产合同》,李XX与新疆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玉米种子生产合同》。
4、现场勘验情况:地内留有一块涉案玉米现场,其余部分今年播种的玉米已出苗。对涉案玉米进行随机多点抽样采穗,样点面积0.01亩,测得玉米穗长10-15cm左右,平均亩收获穗数3254个,平均每穗结籽348.67粒,平均百粒重23.93克,即平均亩产量为271.5公斤。
5、据调查:该区域种植大田玉米的市场平均收购单价在1.5元左右,制种玉米田一般亩产值可达1800元左右。
四、分析说明
涉案制种玉米受损的原因为制种失败。损失程度参照该区域一般制种玉米亩产值,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成本及涉案玉米的亩产值进行计算。
该涉案玉米正常情况下,后期应投入去杂、去雄及割除父本、浇水、施肥、收获等物化成本,此期间每亩地至少还应投入成本650元左右。
涉案玉米的亩产值为:271.5公斤/亩×1.5元/公斤=407元/亩
损失程度为:143亩×(1800 -650 -407) 元/亩=106249元。
五、鉴定意见
白XX种植的143亩制种玉米受损原因为制种失败,损失为106249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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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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