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退耕还林地种植棉花,造成损失十余万
浏览次数:200 分类:鉴定服务
退耕还林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国策,新疆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试点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措施有力,退耕还林工作取得实效。全区共有多个县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有效增加林草植被。近日,记者却了解到有人占用退耕还林地非法种植经济作物。执法机关为查明被破坏林地的面积、造成的损失价值、地类属性,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4月28日指派鉴定专家及价格评估人员组成鉴定组对涉案地进行了调查:该地2002年被列为退耕还林地,刘某在2014年将该地推平后种植棉花,经GPS现场测量,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8.39亩,该地周边均为红柳丛生的灌木林地,郁闭度60%以上。
由于林地被占用、破坏,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价值参照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进行计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价格评估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文件中规定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即4000元/亩,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8.39亩,地类属性为退耕还林地,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193560元。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表示,《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 陈佳春
上一篇: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盗伐林木,切不可为!
下一篇: 雪豹 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