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的果木死亡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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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111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武XX诉张XX、何XX对其承租果园的果木死亡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10月16日
鉴定日期:2012年10月19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三道河子林场
在场人员:武XX(身份证65030019430110001X)、武书江、张XX、何XX;鉴定人员:刘建国、徐天友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人民法院为查明武XX在2011年承租给张XX(37亩)、何XX(10.2亩)果园中的果木死亡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10月19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徐天友两人组成鉴定组,在沙湾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涉案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沙湾县三道河子林地。果园现场土地荒芜,坑坑洼洼,杂草丛生,高达1米以上,且与余下的细小果木混杂生长,不易区分。现场果木大量死亡,缺株断行,一片败落,基本上没什么利用价值,即使能结出少量的果实,也没有什么商品价值。
2、现场询问调查,涉案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3、何XX承租了武XX10.2亩果园,其中葡萄共6行,株行距0.75×4m,品种为黑扎马特,现场葡萄主蔓全部干枯,仅有当年从根部萌发的新枝条,没有产量。而苹果园果树多数已被出售移走,株行距为4.8×8.5米,其中还有2009年种植的草莓,也已全部干枯死亡。
4、张XX承租武XX的37亩果园中,其中葡萄3亩株行距0.75×4米,现场葡萄主蔓全部干枯,仅有当年从根部萌发的新枝条,没有产量。李子园有小李子树苗,苗龄2年,地径1.5-2cm,还有部分大李子树,树龄10年,地径16cm,株行距4×4m,部分成活。但树体衰弱,没有产量和经济价值。蟠桃品种为早露蟠桃,树龄10年。枣树基本无苗或干枯。
四、分析说明
1、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以眼见着实的宗旨,对没有证据及不合理的推测不予采纳的原则进行司法鉴定。
2、从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葡萄园在2011年冬季没有埋土,蟠桃树叶没有覆盖草帘子和埋土,加之,在2011年-2012年涉案地完全没有浇水。因此,致使果园严重冻害和干旱造成果树大量死亡或濒于死亡,致使果园没有什么保存和利用价值。只有极个别还成活苗木,还有些经济价值。
3、由于涉案双方均未能提供确凿可靠具有法律效力和双方都认可的凭证,因此,只能以2011年9月15日“沙湾县干部职工三期集资建房工作办公室”与武XX签订的征占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助、补偿协议为准,结合武XX2012年自检自查林木保存状况的结果为参考。
4、在价格核算方面,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为准,结合2012年果木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5、损失计算(见附表)
说明:①附表中理论应有数字以“沙湾县出具的林木补偿协议”为主,尚存数以武XX的自查自检数为主;实际损失以二者之差为准。
②葡萄计算中的负值,实为葡萄增值。
③以上数字中,均不包括在协议签订后的承包期中,涉案双方私自挖掘并出售的果树数。
五、鉴定意见
果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冻害和土壤干旱所致,武XX果园承租中张XX园地实际损失为260805元;何XX园地实际损失为7405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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