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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使用不合格农资(化肥)种植的棉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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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94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农户因购买使用不合格农资(化肥)种植的棉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9月17日

鉴定日期:2012年9月22日

鉴定地点: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一队、八队、四队。

在场人员:种植户:王强、樊明、王海军、马喜平;经销商:谢小芬;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李勇;鉴定人: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一起购买农资(化肥)质量的投诉,现已经阿克苏地区质监所鉴定该农资为不合格。为案情所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农民种植的棉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22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棉花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一队、八队、四队,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1°25.345, 东经82°17.282–北纬41°24.394, 东经82°13.235。

2、据种植户王强、王海军等四人提供情况:2012年春,棉花地内施用从经销商谢小芬处购买的农资(四川得阳天元化工生产的复合肥、亁丰牌精制有机肥、美国美化嘉吉国际化工集团生产的磷酸二铵、美国美化嘉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磷酸二氢钾、陕西叶碧特牌棉花滴灌专用肥),各家地内施用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肥料,施用量也各不相同(上述复合肥、有机肥、磷酸二铵均以底肥施入地内)。棉花生长期间,发现长势黄弱或生长缓慢,单株结铃少、铃小,与往年种植的棉花及周边施入其它肥料的地块形成鲜明对比(往年棉花长势旺盛,颜色深绿)。6月20日左右,怀疑上述肥料有问题,后投诉至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种植户种植棉花面积及施涉案肥料情况如下(其中:马喜平有150亩荒地不作鉴定,即申请鉴定面积279亩):

3、新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勇提供情况:上述肥料经阿克苏地区质量与计量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

4、现场勘验及调查:鉴定地块位于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一队、八队和四队。棉花均为覆膜滴灌种植,经对各涉案地块随机多点取样调查,测得各种植户棉花平均亩收获株数、单株铃数、铃重及平均亩产籽棉情况如下:

5、据调查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公布的新和县前三年棉花(籽棉)的平均产量为330.6公斤;该区域籽棉目前的市场收购单价在8.5-9元左右(平均8.75元/公斤),籽棉采摘费平均为2元/公斤。

四、损失计算

农户因购买使用不合格农资(化肥)种植的棉花减产损失参照新和县前三年棉花(籽棉)的平均产量扣减各种植户棉田的平均产量,价格参照市场收购价进行计算。

亩减产损失:(330.6-272.59)公斤/亩×(8.75-2)元/公斤=391.5元/亩。

总损失为:(380+178+200+279)×391.5元/亩=405985.5元。

各种植户损失明细见下表:

五、鉴定意见

农户王强、王海军等四人因购买使用不合格农资(化肥)对种植的棉花造成的损失为405985.5元(各种植户损失明细见上表)。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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