亩加工番茄(屯河9号)因供苗品种混杂、成熟不一致、直接影响了采摘及产量,对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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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91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石丰明等
委托鉴定事项:石丰明等人2012年承包种植在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域春现代良种牛繁育场的186亩加工番茄(屯河9号),是与孙国全签订的供苗合同,因供苗品种混杂、成熟不一致、直接影响了采摘及产量,对造成的产量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9月1日
鉴定日期:2012年9月3日
鉴定地点: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域春现代良种牛繁育场。
在场人员:种植户:石丰明、李德明;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石丰明、李德明、武卫新等人2012年承包种植在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域春现代良种牛繁育场的186亩加工番茄(屯河9号),是与孙国全签订的供苗合同,因供苗品种混杂、成熟不一致,给我们的采收带来不便以及产量造成减产,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3日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小组,对石丰明等人种植的186亩加工番茄(屯河9号),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域春现代良种牛繁育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9.336ˊ, 东经86°24.419ˊ。
2、据石丰明提供:他们与孙国全签订的番茄(屯河9号)供苗合同,于5月23-27日定植,采用铺膜滴灌,随栽随滴灌。铺膜前施底肥每亩磷酸二铵10公斤,滴第二水时就开始滴肥,生育期内共滴施磷酸一铵25公斤/亩、尿素18-19公斤/亩,中耕一次、拔草两次,共定植400亩番茄。生长期间发现最后定植的186亩番茄田间植株高矮不一、番茄果实大小不一、成熟时间不一。加工番茄合同收购价0.41元/公斤。
3、该地为铺膜滴灌,一膜三行配置两条滴灌带,沟为东西向,平均行距为50-55厘米,株距40厘米。田间大部分番茄果实已经成熟,混杂植株部分果实还未转色成熟,因成熟不一致,延长了收获时间,导致早熟番茄失水腐烂,造成减产。
4、产量测定: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共测7个点,每个点取0.01亩,从田间屯河9号植株形状、果实的形状、大小以及混杂植株生长旺盛程度、果实的形状、大小以及成熟度的不同进行区分。经测田间杂株率为26.39%,实测屯河9号番茄亩保苗2057株(田间缺苗),单株果重2.13公斤,折亩产4381.41公斤,实测杂株单株果重0.96公斤(已成熟)。杂株折亩产1974.72公斤。
亩损失番茄4381.41公斤-[4381.41公斤×(1-26.39%)+(1974.72公斤×26.39%)]=635.12公斤,
共损失番茄186亩×635.12公斤/亩=118132.32公斤,
共损失金额为118132.32公斤×0.41元/公斤=48434.25元。
四、鉴定意见
石丰明、李德明、武卫新等人2012年承包种植在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域春现代良种牛繁育场的186亩加工番茄(屯河9号),因品种混杂造成的损失是48434.2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