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死亡(濒临死亡)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720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92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游XX承包的6、8号地果树死亡(濒临死亡)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9月5日
鉴定日期:2012年9月11日
鉴定地点:新和县红旗闸绿色果品基地。
二、检案摘要
据黄忠荣所述:2005年1月将位于新和县红旗闸绿色果品基地6、8号地果园共计30亩,发包给游XX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游XX在园中果树林地上大面积套种棉花、不对果树进行应有投入的管理,造成大面积的果树死亡或者频临死亡,造成巨额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所对6、8号地果树死亡(濒临死亡)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11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果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6、8号果树地位于新和县红旗闸绿色果品基地内,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1°40.041',东经82°40.164'。面积共计30亩。
2、据黄忠荣所述:30亩果园的果树为2006年开始栽种,地上种植有桃树、梨树,苹果树,苹果树面积小、且死亡少就不追究游XX的责任了。2005年承包给游XX,之后每年果树都有死亡、且死亡比例比别人管理的果园大,给自己造成了巨额损失。2012年与游XX共同补栽了苹果树苗。
3、现场勘验情况,两块地(6、8号)相邻,地上共种植有桃树、梨树、苹果树,有少量的核桃树。桃树行距6米、株距2米、根茎平均7厘米,梨树行距6米、株距4米、胸径平均为8厘米。经统计计算,死亡桃树共计1539株,死亡梨树共计729株。
地上成活果树管理粗放,没有进行必要的拉枝开张角度、修剪等工作,梨树及苹果树枝条徒长严重,果园内现有成活的桃树如不加强管理也将陆续死亡。
四、分析说明
1、果园正常管理时每年会有少量的果树死亡,果树是经济效益周期长的作物,果园内有果树死亡后,需要及时补栽,缺株较多将大大降低果园的经济效益。自然死亡比例平均按照20%计算,超出部分为管理不当造成果树死亡、补栽不及时造成地内缺株较多。
2、该果园死亡果树的价值参照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规定的树木价格进行计算。梨树胸径为8厘米的价格为180元/株,桃树根茎7厘米的价格为120元/株。
因管理不当造成果树死亡,死亡果树的价值为:
1539株×120元/株×(1-20%)=147744元。
729株×180元/株×(1-20%)=104976元。
五、鉴定意见
游XX承包黄忠荣的6、8号地果树死亡(濒临死亡)的原因为管理不当造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为25272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