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7亩果园2011年的应得利益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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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92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宋X承包的9.67亩果园2011年的应得利益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9月7日
鉴定日期:2012年9月12日
鉴定地点:农三师45团16连5号地
在场人员:宋X,16连指导员刘兴,司法鉴定人:徐天友、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宋X诉胡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查明涉案的9.67亩果园2011年的应得利益,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12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经过该连指导员刘兴确认涉案果园后,鉴定人员对该果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果园位于农三师45团16连5号地,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39°08.379',东经77°56.727'。果园面积为9.67亩。
2、据宋X所述:宋X从1996年开始管理该果园,2011年承包给胡XX管理。该果园2010年及2012年都是小年、产量低,2011年是大年,产量高。
3、现场勘验情况:一个果园内以埂子为界限、北面的为宋X的9.67亩果树地,南面为胡XX的果树。果树已经进入丰产期。苹果树主杆直径在15-30厘米之间,经统计计算,富士苹果树为249株,黄元帅苹果20株、青香蕉苹果3株、嘎拉1株,其它几株未进入丰产期的小树没有计算在内。
2012年富士苹果套袋、管理良好,经测产,亩产商品果平均为2100公斤(授粉树的产量折合成富士苹果的产量及价值进行计算)。
四、分析说明
1、苹果树因管理因素、气候因素,会造成大、小年现象,大年丰产性明显,小年产量低。富士苹果大小年亩产平均为3000公斤。从宋X2012年管理的苹果树看,无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地内亩产商品果平均为2100公斤,表现为小年产量的特点。所以认为2011年富士苹果大年时的亩产量平均为3900公斤。
2、据调查,2011年该地区富士苹果的地内批发价格扣除人工采摘费平均为5元/公斤。丰产期果树投入的物化及人工费用各项合计平均为3500元/亩。9.67亩×(3900公斤/亩×5元/公斤—3500元/亩)=154720元。
五、鉴定意见
宋X承包的9.67亩果园2011年的应得利益为15472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