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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棉花地1、棉花减产损失;2、补种及管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238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70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库车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卢治富、韩长友种植150棉花地1、棉花减产损失;2、补种及管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6月29日

鉴定日期:2012年6月29日

鉴定地点:新和县五一水库开发区

在场人员:卢治富、韩长友,法院工作人员:黄永凯,鉴定人员:张长江、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库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卢治富、韩长友诉被告阿克苏XX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卢治富、韩长友种植150棉花地棉花减产损失、补种及管理损失,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6月29日指派鉴定人员张长江、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库车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新和县五一水库开发区,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1°40.479',东经82°36.340'。涉案棉花面积为150亩。

2、据卢治富、韩长友所述:2012年4月12日从阿克苏XX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棉种6011,4月14日带墒播种,发现出苗不好后于4月26日滴水、人工补种,直到5月16日补完种。共补种子180公斤。

3、现场勘验情况:棉花一膜四行,行距平均35厘米、株距11厘米,地内棉花株高不等、在15-50厘米之间。第一次播种出苗的棉花有10-12果枝,补种的棉花有5个果枝。经测算:地内第一次播种后出苗平均亩有株数为7100株,补种出苗平均亩有株数为3300株。地内总共亩有株数为10400株。

4、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新和县前三年籽棉平均产量为330.6公斤/亩,籽棉市场价格平均按8.4元/公斤计算、籽棉采摘费平均按2元/公斤计算。

四、分析说明

1、较高的亩保留株数是种植棉花达到丰产的先决条件。种植棉花一般要求亩保留株数在1.3-1.4万株之间,该地补种后亩保留株数为10400株,比正常株数减少了20-25%。亩保留株数少的棉田,会增加单株结铃性、但补种的棉花生育期短、单株会减产,两项相抵。在计算损失时按缺苗比例计算减产损失比例。减产损失比例平均按20%进行计算。

150亩×330.6公斤/亩×20%×(8.4元/公斤—2元/公斤)=63475元。

2、补种及补种人工费用:

从地内补种情况看,平均每亩补种按1公斤计算,棉种平均按25元/公斤计算。人工补种费平均按30元/亩计算。

150亩×(1公斤/亩×25元/公斤+30元/亩)=8250元。

五、鉴定意见

卢治富、韩长友2012年种植150棉花的减产损失为63475元;补种及人工管理损失为825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85015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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