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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因播前喷施“二甲戊乐灵”产生药害后,又重新播种棉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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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61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王忠、尚永峰

委托鉴定事项:对新湖二场三连职工王忠、尚永峰2012年种植的棉花因播前喷施从石河子市XX植物保护有限公司邱成新处购买的“二甲戊乐灵”产生药害后,又重新播种棉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6月8日

鉴定日期:2012年6月8日

鉴定地点:新湖二场三连6斗4号、5斗16号地

二、检察摘要

    据王忠、尚永峰所述:2012年3月22日,新湖二场三连职工王忠、尚永峰经本队职工刘强介绍在石河子市XX植物保护有限公司邱成新处购买除草剂“二甲戊乐灵”(江苏益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用于棉田苗前土壤封闭处理。2012年4月3日按邱成新推荐用量施用后,于4月7日开始播种棉花,4月中旬发现棉苗出土缓慢,且出土后陆续死亡。与同期播种的其它棉田有很大差别。经连队技术人员查看为该除草剂药害。找经销商邱成新来看后,他也认可棉花受药害,并免费送来解药。但棉田使用后没什么显著效果。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与邱成新协商后同意进行二次整地重播,并送来地膜、滴灌带(给王忠、尚永峰各450公斤地膜、48件滴灌带)用于播种。播种结束后,王忠、尚永峰又到石河子工商局投诉,经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邱成新用其农资店的其它农药顶抵两人在店里购买的除草剂“二甲戊乐灵”的农药款。但二次播种增加了成本,且棉花会受到一定减产。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6月8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种植户一起对棉花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新湖二场三连,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42.998',东经86°26.855'。

2、据种植户王忠、尚永峰提供情况:鉴定地块于2012年4月4日左右用除草剂“二甲戊乐灵”进行土壤封闭处理(该药从经销商邱成新处购买,外包装上标注江西益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4月7日左右播种棉花,种植品种“710”、“149-1”,亩播种量在2.8公斤左右。干播湿出。播种后因棉花出土缓慢且易死苗。为减少损失,尚永峰在自家地内进行膜上机车点种,亩用种量3.2公斤(品种:“710”),并滴了一遍水,但棉花死亡仍很严重。找连队技术员查看死亡原因为药害所致。出现药害后经销商也来地里看过并送来解药,地内用打药机械打了两遍,喷施后仍未见效,与同期播种的棉花出现很大反差。之后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二次整地重播,重播所需地膜、滴灌带均由经销商邱成新提供(每户各450公斤地膜、48件滴灌带)。2012年5月10日左右进行了重播,重播亩用种量在2.2公斤,重播品种“710”。

3、现场勘验调查:两块棉田(6斗4号、5斗16号)种植模式相同,均采用一膜四行配置两条滴灌带,膜距1.5m,株距9.3cm左右,南北向种植。王忠的棉花株高15-20cm左右,亩基本苗在12000-13000株左右。与其相邻的棉田(4月7日左右播种)形成鲜明的对比,相邻地块棉花株高30-35厘米左右,2-4苔果枝。叶色深绿,植株整齐、健壮。尚永锋的棉花长势相对较差,棉花株高8-20cm左右,苗弱且整齐度较差,土质不疏松。亩基本苗在11000-12000株左右。经GPS测得王忠棉花(6斗4号)种植面积101.7亩,尚永锋棉花(5斗16号)种植面积97.9亩。

4、据调查及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公布农六师新湖农场前三年棉花产量为351.48公斤/亩(籽棉)。籽棉近几年的平均收购单价8.4元左右,采摘费2.2元/公斤。

该区域播种费用25元/亩,耙地三遍费用30元/亩,膜上机车点种(15元/亩)、机车搂膜及人工收拾残膜16元/亩,抽滴灌带10元/亩,接滴灌带8元/亩,机器打药4元/亩.次,棉种“710”单价4.2元左右(精量播种,亩播量在2.2公斤左右,费用9.24元/亩)。

四、分析说明

1、棉花适期播种后出苗差,又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打解药、重新点种和二次整地播种的费用以其投入的物化成本及人工成本进行计算(因解药、滴灌带、地膜均由经销商提供,其费用不再计算)。

增加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机械打解药两次费用8元/亩、膜上机车点种的费用(25元/亩、含种子费)(此项为尚永峰地内产生)、耙地三遍30元/亩、机车搂膜及人工收拾残膜16元/亩,抽滴灌带10元/亩、接滴灌带8元/亩、重播种子费9.24元/亩、中耕10元/亩、水电费10元/亩。即王忠地内增加的成本合计101.24元/亩,尚永锋地内增加的成本合计126.24元。

2、因适期播种的棉花播后出苗差,为了减少损失,又采取揭膜重播或补种等措施,但棉花的各个生育时期相应推迟(推后一个月),势必会影响有效单株铃数和铃重,至少影响正常产量的20%左右。

亩减产损失:351.48公斤/亩×20%×(8.4-2.2)元/公斤=435.8元。

3、损失计算:

    王忠损失:101.7亩×(101.24+435.8)元/亩=54613元。

尚永峰损失:97.9亩×(126.24+435.8)元/亩=55020元。

五、鉴定意见

新湖二场三连职工王忠、尚永峰2012年种植的棉花因播前喷施从石河子市XX植物保护有限公司邱成新处购买的“二甲戊乐灵”产生药害后,又重新播种棉花造成的损失分别为:王忠54613元,尚永锋5502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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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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