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园苗木不给供水而衰枯、死亡损失价值的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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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52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奇台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二组农民王XX、王XX、王XX三人种植的271棵李XX自2010年、2011年无法供水所造成的产量损和价值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5月21日
鉴定日期:2012年5月21日
鉴定地点: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二组
在场人员:种植户:王XX、王XX、王XX;鉴定人: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奇台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受理王XX、王XX、王XX三人与古城乡八家户二组因李XX不给供水而衰枯、死亡的纠纷。因诉讼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王XX、王XX、王XX三人种植的271棵李XX(其中:王XX85棵、王XX96棵、王XX90棵)自2010年、2011年无法供水所造成的产量损失和价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5月2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种植户一起对李XX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二组,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1.079',东经89°34.955'。
2、据种植户王XX等三人所述:需鉴定的271棵李XX栽种于2002年(其中:王XX85棵、王XX96棵、王XX90棵),李XX苗当年由古城乡林业站提供,栽种后灌溉方式为机井浇灌。从2010年起,八家户二组村委会就断了电,至今种植的李XX仍未灌上水,造成树势衰弱甚至干枯死亡,已连续两年(2010年、2011年)无商品产量。
3、现场勘验情况:鉴定地块李XX种植模式相同,栽植行株距3m×2m。树势衰弱,结果性差。树形为自然开心形,主枝角度开张性差,枝条分布不均匀。树木胸径在6-10 cm左右,平均8 cm。主干上部分枝3-4个,分枝粗3-5 cm左右。
4、通过调查了解:新疆地区种植李子,按3m×2m的栽植密度(成活率按85%计,即每亩94株李XX),盛果期可亩产商品果1500-2000公斤左右,每公斤李子的收购价格在3.5元左右。
四、分析说明
李XX为落叶小乔木,一般栽植后2-3年结果,5-6年进入盛果期。鉴定地块的李XX于2002年定植,距今已10年,即在2010年和2011年已进入盛果期。由于李XX已连续2年多没浇上水,使得果树受旱树势逐渐衰弱,基本无商品产量。
从其树形及长势分析:在幼树期未及时用撑、拉、背、坠等方法开张主枝角度和调整好延伸方法,枝条分布不均匀,丰产性相对较差。盛果期的亩产量按下限1500公斤计算,平均株产商品果16公斤(1500公斤/94株)。
故王XX、王XX、王XX三人种植的李XX在2010年、2011年两年的产量及价值损失分别为:
王XX:产量损失:85棵×16公斤/棵·年×2年=2720公斤;
价值损失: 2720公斤×3.5元/公斤=9520元;
王XX:产量损失:96棵×16公斤/棵·年×2年=3072公斤;
价值损失:3072公斤×3.5元/公斤=10752元;
王XX:产量损失:90棵×16公斤/棵·年×2年=2880公斤;
价值损失: 2880公斤×3.5元/公斤=10080元;
五、鉴定意见
1、王XX种植的85棵李XX因2010年、2011年无法供水所造成的产量损失为2720公斤,价值为9520元;
2、王XX种植的96棵李XX产量损失为3072公斤,价值为10752元;
3、王XX种植的90棵李XX产量损失为2880公斤,价值为1008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