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树1年产量及损失评估;并对苹果树的死亡原因、补种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8年期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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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51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朱X种植在尼勒克县科蒙乡北山坡处14.5亩因施工被挖毁的苹果树1年产量及损失评估;并对14亩地苹果树的死亡原因、补种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8年期无果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4月17日
鉴定日期:2012年5月14日
鉴定地点:尼勒克县科蒙乡北山坡
二、检案摘要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朱X诉国电新疆XXXXX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朱和种植在尼勒克县科蒙乡北山坡处14.5亩因施工被挖毁的苹果树1年产量及损失评估;并对14亩地苹果树的死亡原因、补种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8年期无果的损失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5月14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当事人一起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尼勒克县科蒙乡北山坡,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3°48.648,东经82°38.968。
2、据朱X提供情况:涉案地的苹果树栽植于1995年,主栽品种“乔纳金”、“红星”。2009年国电新疆XXXXX开发有限公司把涉案果园的灌溉水渠破坏了,致使当年无法进行灌溉。2010年该公司因施工需要将涉案的14.5亩果树全部挖毁,挖毁果园南面还有14亩果树因自2009年就浇不上水而干旱死亡。2012年5月该公司开始为朱和的果园修建引水渠。在引水渠未被破坏前,果树在生长期可灌5-7次水(灌溉水从果园北面的主引水渠引入,两级提灌水泵从大渠抽水)。
3、现场勘验及调查:施工现场南面的14亩苹果树栽植行株距5m×4m,苹果树主干地径16-22 cm左右,全树有主枝3-5个左右,主枝基部粗8-15cm。主枝已干枯死亡,无经济价值。该果园边上可看见正在修建的引水渠,与涉案被挖毁的14.5亩果园紧邻。施工现场可见有被挖毁的果树,果树规格同14亩果园的果树相当。被挖毁的14.5亩果园的北面为麦田。
4、据调查:该区域种植苹果在盛果期一般平均亩产可达3000公斤左右。近两年“红星”、“乔纳金”苹果的通货价每公斤在2-2.4元左右(平均2.2元/公斤)。种植苹果的生产成本(含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占产值的35%左右。
四、分析说明
苹果树是高大的落叶乔木,经济寿命一般在25-30年,甚至高达30年以上。苹果树的一生,大致可分为幼树期,结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一般栽植后3-5年结果,5-7年进入盛果期。涉案果树于1995年定植,距今已17年,已是进入盛果期的果树。由于涉案果树连续4年没浇上水,使得果树受旱而逐渐干枯死亡。
涉案果园在计算损失时需扣除应投入而未投入的生产成本(主指生产资料等物化成本及人工管理成本),生产成本一般按年产值的35%进行扣减。
1、涉案的被挖毁的14.5亩苹果树的1年产量及损失分别为:
产量:14.5亩×3000公斤/亩=43500公斤。
损失:43500公斤×2.2元/公斤×(1-35%)=62205元。
2、涉案的14亩苹果树补种的成本及管理费用以及8年期无果的损失分别为:
补种的成本及管理费用:14亩×3000公斤/亩×2.2元/公斤×35%=32340元。
8年期无果的损失:14亩×3000公斤/亩×2.2元/公斤×(1-35%)×8年=480480元。
五、鉴定意见
1、朱X种植在尼勒克县科蒙乡北山坡处14.5亩因施工被挖毁的苹果树1年产量为43500公斤,损失为62205元;
2、14亩地苹果树的死亡原因为受旱干枯死亡,补种的成本、管理费用为32340元,8年期无果的损失为48048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