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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播种的1030亩玉米出苗差的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232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51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原告马XX、朱XX等四人已播种1030亩玉米出苗差的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5月7日

鉴定日期:2012年5月7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西戈壁镇夹槽子村、白碱台子村、白滩村

在场人员:原告方代表:马XX、朱XX、庞东川、徐力;被告方代表两人(未告知姓名及身份);西戈壁镇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张永喜、达列力汗;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代理的马XX、朱XX等四人播种的1030亩玉米出苗差的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来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5月7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西戈壁镇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双方代表共同对播种的玉米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已播种的玉米地块分别在沙湾县西戈壁镇的多个自然村,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4.565',东经85°31.098'–北纬44°05.148',东经85°31.462'。

2、据朱XX等人提供情况:农机手朱XX、马XX等四人为农户播种时使用的是石河子市XXX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精量播种机(朱XX购买的是一膜四行的,马XX、庞东川、徐力购买的是一膜两行的)。四人在购买时播种机时已告知生产厂家作业地块在山区,为秋灌地,带墒播种。灌溉方式为大水浇灌。四人在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分别在沙湾县西戈壁镇的多个自然村进行玉米播种作业,播种时均采用膜下点播,共播种玉米1030亩(其中:朱XX播种400亩、马XX播种178亩、庞东川播种250亩、徐力播种202亩), 亩播种量在2.1-2.5公斤不等(有的地块每穴下籽有2粒或3粒现象)。其播种的玉米品种有“丰田6号”、“新玉57”、“新玉46”、“伊丹37”及“4574”等多个品种,种子单价在23-45元左右。播后发现该播种机播种的地块出苗率低,播种浅。因沙湾县西戈壁镇农业灌溉用水紧张,秋粮作物的给水时间一般排在6月份,故出苗差给农户造成的损失严重。为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3日农机手马XX及种植户潘存勇等人到西戈壁镇农机推广站投诉他们在石河子市XXX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精量播种机。

3、西戈壁镇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提供情况:沙湾县西戈壁镇农机推广站接到投诉后,指派三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证明:经实地检查发现播种的玉米种子在地表下1-2厘米深度,处于干土层中,播深不够,导致种子无法发芽。对播种机进行观测播种机点播器为14嘴点播器,点播嘴高度为3厘米,播种机整机无推广许可证。

4、现场勘验情况:四个农机手购买的由石河子市XXX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膜四行播种机和一膜两行播种机,其播种机上的点播器为14嘴点播器,点播嘴高度为3厘米。鉴定人员先后在沙湾县西戈壁镇夹槽子村、白碱台子村、白滩村调查由朱XX等四个农机手播种的多块玉米地,共抽查8块,对每块地随机多点取样,每个样点连续调查10-20个播种穴,观察其样点内玉米已出苗(或已发芽)数、未发芽数、空穴数及玉米种子播种深度和种子是否发生霉烂、变质等现象。

四、分析说明

玉米的播种深度一般要求在5-7厘米,墒情好、黏土地可稍浅,干旱、墒情差的沙土地稍深一些。经田间调查:发现播后的玉米种子(包衣种子)在地表下1-2厘米左右深度的干土层中,甚至有的玉米种子浮于地表,且未发芽种子完好无损(未发生霉烂、变质等现象),即未发芽种子没有接触到湿土层,播种深度不够。已播玉米的平均出苗率为38.7%,未发芽率为53.6%,空穴率为7.7%。而同期用其它类型播种机播种的玉米出苗率可达73%左右,播种深度在5厘米左右。

从田间调查的情况分析,马XX等人已播种玉米出苗差的主要原因为播种深度不够,玉米种子在地表下1-2厘米左右深度,甚至有的玉米种子浮于地表,处于干土层中,导致种子无法吸水、膨胀发芽。次要原因为下籽不均匀,有空穴。

播种过浅导致出苗较差所造成的损失应为重新播种的机耕费、种子费、地膜费用和揭膜费用以及复播后的减产损失。由于重新播种,生育期相应推后,应尽量选择中早熟品种。为此,可影响其正常产量(适期播种玉米)的20%左右。

通过调查了解,该区域普通玉米种籽一般每公斤在20-36元左右(平均28元/公斤,亩下种量按2.2公斤计)、机耕费用(犁、耙、播)一般90元/亩。揭膜费用每亩20元,地膜费用37.5元/亩(3公斤/亩,单价12.5元)。种植中晚熟玉米品种一般亩产800-900公斤左右(平均850公斤/亩)。玉米单价1.7-1.8元/公斤(均价1.75元/公斤)。

其亩损失为: 2.2公斤/亩×28元/公斤+90元/亩+20元/亩+37.5元/亩+850公斤/亩×20%×1.75元/公斤=506.6元/亩。

总损失:1030亩×506.6元/亩=521798元。

五、鉴定意见

原告马XX、朱XX等四人已播种的1030亩玉米出苗差的的主要原因为播种深度不够。次要原因为下籽不均匀,有空穴。因出苗差造成的损失为521798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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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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