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因老鼠咬食后辣椒的商品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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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106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高峰种植的辣椒因老鼠咬食后辣椒的商品性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10月27日
鉴定日期:2011年10月28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105团八连北家庭农场
二、检案摘要
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五家渠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峰辣椒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高峰种植的位于农六师105团八连北家庭农场的辣椒的商品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0月28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翟兰萍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农六师105团八连北家庭农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31.518',东经87°00.685'。
2、据五家渠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朱律师提供情况:高峰种植的辣椒因被老鼠咬食危害严重,使五家渠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收购,双方产生纠纷。
3、现场勘验情况:鉴定的第一块辣椒,铺膜滴灌种植,一膜四行配置两条滴灌带,膜距1.5m,株距20cm左右。株高75-80 cm左右。植株上的辣椒有红色、浅黄白色,且大部分辣椒被啃烂。有的整株无一个好辣椒,有的植株上有1-5个好辣椒。
采用随机多点取样的方法对第一块地辣椒的商品性进行调查:样点面积0.01亩,测其样点内保苗株数、平均每株辣椒所结果实的数量以及其中有商品性的辣椒个数,从而计算其辣椒的商品性或商品产量。第一个样点亩保苗株数为101株,平均每株结辣椒17.13个,其中每株有商品性的辣椒3个(占其结椒数的17.5%),取样后室内称其单果重为3.78克,即第一个样点内有商品产量1.145公斤。第二个样点亩保苗株数为83株,鉴定人员正准备测该样点内平均每株结辣椒的数量时,受到种植方的阻挠,只好终止鉴定,其它地块也无法进行现场勘验。
五、鉴定意见
由于现场勘验时,受到种植方的阻挠,无法对高峰种植的辣椒地进行正常的现场勘验和调查,故不能对高峰种植的辣椒的商品比例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国家司法鉴定人: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