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井损坏原因(自然塌方报废、还是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报废);重新打井所需的费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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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105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1、机井损坏原因(自然塌方报废、还是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报废);2、重新打井所需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10月12日
鉴定日期:2011年10月13日
鉴定地点: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
在场人员:反诉原告代表:张春霞、陈志刚;反诉被告:白连正;打井人:段生海;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反诉原告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委会诉反诉被告白连正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1、机井损坏原因(自然塌方报废、还是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报废);2、重新打井所需的费用,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0月13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涉案机井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机井位于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1.925',东经86°08.224'。
2、据夹河子村村主任张春霞所述:该井给1127人供饮用水及满足640亩农田灌溉。7月20日发现饮用水浑浊,才知道井出了问题,之前未听白连正告知过,并且认为白连正回填了部分泥土。
3、据白连正所述:2011年4月承包该井,7月12日抽出的水开始浑浊、出沙量大,后来钢管井周围的沙石开始下陷,钢管也下陷了40厘米,购买了12立方米的沙石进行了回填。
4、玛纳斯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证明:打井时间为1997年,井深90米,井管为钢管,直径为377mm。据打井人段生海所述:该井滤水管长30米,沉淀管5米。
5、现场勘验情况:井口沙石下陷、已经回填,回填沙石粒径多在2.5厘米左右,回填口直径1.3米。静水位14米,井深79米,井底沉沙1米,井内潜水泵已经取出,不能测量该井现在的出水量,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井现在出水量达不到320立方米/小时,现有出水量约在100立方米/小时、且浑浊。
四、分析说明
1、《机井技术规范》中标明了打井的施工程序、步骤、对施工材料的要求,机井的配套与管理等,并标明钢管井的折旧年限为20年。生产实践中,因地质复杂程度、地下水位变化等因素,机井在完工后使用年限各不相同。
2、机井周围沙石下陷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开始表现为抽水含泥、沙量大,井深处泥、沙被带到地面上,井下部结构形成空洞进而引起井口周围沙石松动、下陷。从该案机井情况看,该井使用时间已接近15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该井7月12日抽出的水开始含有泥、沙,此后井口周围的沙石开始下陷,符合机井周围沙石下陷的一般规律。
3、从白连正所述及回填的沙石料情况看,白连正回填的沙石料粒径在2.5厘米左右,不符合回填沙石粒径要求(回填沙石料粒径要求为0.5厘米的绿豆石)。从村主任张春霞所述白连正直接回填了泥土,如果回填泥土就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现场勘验与调查情况看:该机井的地质条件为中细沙石结构,经多年抽水影响,井下含水层易出现空洞,致使井管周围滤料(沙石)发生沉降,出现此种情况后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来进行处理,用人工方法将粒径为0.5厘米的绿豆石一边缓慢回填,一边往井内注水,而不能回填泥土或粒径不符合标准的沙石,否则极容易出现机井补水层滤水管(花管)密实不进水或井管变形,最终导致机井报废。
4、近几年新打井的费用平均在800元/米。根据打井深度不同,所需要费用也不同。
五、鉴定意见
1、该井损坏的原因为自然塌方后维修不当,造成机井出水量不能正常给1127人供饮用水及满足640亩农田灌溉;2、重新打井的价格平均在800元/米。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