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亩加工番茄,因酱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收购,至今仍未采摘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产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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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102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热孜完
委托鉴定事项:对热孜完2011年种植的70亩加工番茄,因酱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收购,至今仍未采摘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产量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10月11日
鉴定日期:2011年10月12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天山一队。
在场人员:种植户:热孜完;番茄酱厂原料员:阿地里江;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翟兰萍。
二、检案摘要
据热孜完所述:2011年与番茄酱厂签订了加工番茄种植合同,共种植加工番茄120亩,由于酱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收购导致番茄烂果,至今仍有70亩番茄未采摘而造成损失。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产量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0月12日派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翟兰萍三人组成鉴定小组,对热孜完种植的70亩加工番茄,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2011年热孜完与番茄酱厂签订番茄种植收购合同,种植面积120亩,其中70亩番茄至今未采摘。
2、热孜完种植的70亩加工番茄,品种为“屯河48”。共分两块种植,第一块地土质较好,肥力中等,面积22亩。第二块地土质较差,肥力较低,面积48亩。番茄铺膜滴灌,一膜两行,膜下单管滴灌。
3、产量测定: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每块地测3个点,每个点取0.01亩,从而计算出每亩番茄的理论产量,理论产量扣除10%的损失率为商品产量。加权平均后得出每亩地的平均产量。测定结果如下:
测产地块
|
种植面积
(亩) |
亩株数
(株) |
单株番茄重量
(公斤/株) |
理论亩产量
(吨/亩) |
损失率
(%) |
商品亩产量
(吨) |
第一块地 | 22 | 2333 | 3.97 | 9.26 | 10% | 8.33 |
第二块地 | 48 | 1800 | 1.61 | 2.9 | 10% | 2.61 |
从测产结果可知:第一块面积为22亩的加工番茄平均单产为8.33吨/亩;第二块面积为48亩的加工番茄平均单产为2.61吨/亩。
四、鉴定意见
通过对以上两个高、低不同地块的产量测定,热孜完种植的第一块面积为22亩的加工番茄平均单产为8.33吨/亩;第二块面积为48亩的加工番茄平均单产为2.61吨/亩。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