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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无壳短蔓王”杂交制种亲本南瓜损失进行鉴定

浏览次数:230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98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奇台垦区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陈XX种植的涉案的“无壳短蔓王”杂交制种亲本南瓜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9月26日

鉴定日期:2011年9月30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红旗农场二场农五连5队

二、检案摘要

奇台垦区公安局为了查明红旗农场陈XX种植的“无壳短蔓王”牌无壳南瓜假种子案,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陈XX种植的“无壳短蔓王”牌无壳南瓜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9月30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翟兰萍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当事人一起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红旗农场二场农五连5队,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19.923ˊ, 东经89°04.252ˊ。

2、据陈XX提供情况:涉案地块种植的短蔓无壳南瓜制种亲本(母本)。面积80亩,于2011年5月30日播种。该“短蔓无壳”南瓜制种亲本是陈XX从酒泉市高兴武手中购买的,因高兴武承诺提供的该母本蔓长应是50-70cm。播种方案为先播父本(实际种植面积5亩,于2011年5月15日播种),之后约15天播母本。按其播种方案由制种农户陈永松和魏军在红旗农场生产制种,制种过程中却发现该品系不是短蔓品种,而是提供了假亲本。

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对该无壳南瓜杂交制种亲本真实性进行了田间鉴定, 鉴定结论:由高兴武提供的母本材料系蔓生类型,根本不是短蔓的丛生型无壳南瓜,属于亲本(母本)造假行为。

3、该地南瓜铺膜滴灌,一膜两行配置一条滴灌带,平均行距75cm,株距40 cm左右。瓜蔓长3.7-6.6m左右,座瓜节位第18-32片叶,座瓜处离瓜根距离1.5-2.4m。瓜内瓜籽的饱满度差,秕籽多,色泽浅黄绿。现场采用随机多点取样的方法测得该地平均亩结瓜933个,平均单瓜结籽31.92克,即平均亩产瓜籽29.78公斤(籽粒秕,商品性较差)。

对照田选择与该地在同一条田邻近的由同一制种农户种植的其它品种的“短蔓无壳” 制种亲本田。种植模式及种植时间基本相同,铺膜滴灌,平均行距75cm,株距40 cm左右。瓜上用记号笔标有K3记号,瓜根部位均套有橡皮筋。瓜内瓜籽饱满,色泽深绿。瓜蔓长0.8-1.6m,座瓜节位第12-14片叶,座瓜处离瓜根距离20-45cm左右。经测对照田平均亩结瓜1700个,平均单瓜结籽53.67克,即平均亩产瓜籽91.24 公斤。

4、陈XX与昌吉市沃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杂交短蔓无壳南瓜种子购销协议,约定“短蔓无壳”南瓜杂交种的收购价为100元/公斤。当地无壳南瓜籽(非种子)的市场收购价为每公斤13元左右。

四、损失计算

因涉案田和对照田均为相同的制种户(陈永松和魏军)在同一条田的的两块地内制种管理,其种植模式、施肥条件及土壤条件均基本相同。但涉案田制种失败,其地内所产的瓜籽不能作为种子,而只能做为普通的商品瓜籽,其该地的产值应以其产量乘以市场收购价为准。而对照田制种成功,其地内所产的瓜籽就是制种所需的种子,产值应以其产量乘以种子收购价为准。

损失计算:80亩×(91.24公斤/亩×100元/公斤-29.78公斤/亩×13元/公斤)=698949元。

五、鉴定意见

陈XX种植的该涉案的“无壳短蔓王”南瓜杂交制种亲本损失为698949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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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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