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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因无水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182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93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原告刘XX、游X种植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因无水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8月29日

鉴定日期:2011年9月5日

鉴定地点:奎屯市夏哈拉46栋1号

在场人员:双方当事人:刘XX、游X、谢XX(奎屯XX房产代理人);鉴定人:赵桂荣、翟兰萍。

二、检案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刘XX、游X与被告奎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XX、游X种植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因无水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9月5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翟兰萍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食用菌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场所位于奎屯市夏哈拉46栋1号,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6.279ˊ, 东经84°54.595ˊ。

2、据原告刘XX、游X提供情况:2010年4月,奎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挖楼房地基时,将供水管挖断,后又接一临时塑料管线。2010年11月10日,临时管线被冻住,到2011年4月22日天暖化冻才来水。涉案的10161袋磨菇料接种时间为2010年7月-10月,一般接种1个多月后可出菇。从2010年8月6日至12月14日共产菇6707公斤。后因断水导致种植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损失严重。

3、现场勘验情况:涉案场所堆积有报废的接种袋(墙式袋栽),接种袋规格:25cm×50cm塑料袋,内装磨菇料为棉籽壳。

四、分析说明

平菇的栽培工艺流程为:培养料准备和配制→装袋→灭菌→冷却→接种→发菌→出菇及采收。

接种后将菌袋码成墙,以利增温,堆叠发菌。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20-35天菌丝可长满基质,一般长满袋后7天左右即可见子实体原基形成。原基形成期要保持空气相对湿度90%-95%,当原基充分膨大后,要增加通风和光照,保持空气相对湿度85%-90%。在适宜环境条件下平菇子实体原基出现至八成熟可采收时需7天左右。墙式袋栽一般可采收3-4潮菇,相对生物学效率100%-200%(平均150%),栽培周期3-4个月。

规格为25cm×50cm塑料接种袋一般每袋可装菌料(棉籽壳)1.4-1.5公斤左右,按相对生物学效率150%计算,每袋可出菇2公斤左右。

据市场调查:2010年12月-2011年3月平菇的批发价在5-9元左右(平均7元/公斤),则涉案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因无水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10161袋×2公斤/袋-6707公斤)×7元/公斤=95305元。

五、鉴定意见

原告刘XX、游X种植的10161袋食用菌平菇因无水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530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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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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