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亩苜蓿被水淹没造成绝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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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90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芳草湖垦区司法局新湖司法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王XX种植的32亩苜蓿被水淹没造成绝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8月23日
鉴定日期:2011年8月24日
鉴定地点:新湖四场六连王XX的苜蓿地
在场人员:王XX、(当事人)濮建新、熊秦冰、(司法所干部)鉴定人员:郭正强、刘建国
二、检案摘要
2011年6月23日下午新湖四场六连农工王XX的苜蓿地被水淹没,造成绝产。为查明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对王XX种植的32亩苜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8月24日指派鉴定人员郭正强、刘建国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新湖四场六连王XX的苜蓿地。
2、基本情况;王XX与2009年春季在春小麦田间撒播种植了32亩苜蓿,经过两年的管理,苜蓿生长正常,长势较好,已于2011年6月上中旬收获了第一茬苜蓿,每亩收获干苜蓿490gk,以每公斤1.35元的价格销了出去。随后等待苜蓿长出新叶后再灌水,进入苜蓿第二茬的田间管理。不料,本场农工在相邻较远的棉田灌水时,没有堵严渠道的水坝,使渠水渗漏流入王XX的苜蓿地达3昼夜之多。王XX的32亩苜蓿地全部被淹,据王XX介绍;苜蓿地积水浅的地方水的深度有10余cm,地势低的地方积水深度达到20-30cm深,积水时间长达5-7天之久,致使王XX种植的32亩苜蓿被水淹死。
3、现场勘验;在王XX的苜蓿地,看到苜蓿地地势较高的地方杂草丛生,地势低的地方土壤持水量仍然很大;(与前两天下过中量的雨有关)苜蓿地地势较高的地方还有几棵苜蓿存活,地势低的地方没有存活的苜蓿。从王XX种植的苜蓿残根蔸茬中调查,每平方米54.83株成株苜蓿,折合每亩收获苜蓿株数36555.2株。苜蓿的肉质根茬已经霉变腐烂,没有新生叶片,也没有新生的须根生长。从苜蓿留茬的密度和根茬的形状看,王XX种植的苜蓿是管理水平好、生产水平高的苜蓿地。
四、分析说明
1、苜蓿的死亡;苜蓿是一种多年生的豆科作物,其种子籽粒很小,种植比较困难,要求在苗期要做到精细管理。成株后,只需做好水肥的正常管理,就可使苜蓿正常的生长。苜蓿的根属于肉质根,喜水好气,但怕田间积水。王XX种植的苜蓿第一茬收割完毕,地表裸露,相邻的农工在灌水时没有打好水坝,使渠水渗漏流入王XX的苜蓿地达3昼夜之多,并且使田间积水时间长达5-7天之久。使土壤的空隙堵塞,导致土壤严重缺氧,造成了苜蓿的窒息死亡。同时,6月下旬-7月上旬的高温天气,又加速了苜蓿肉质根的霉变腐烂,导致了苜蓿的死亡。
2、损失的评估;苜蓿是多年生作物,是我区畜牧业生产中的优质牧草,一年种植,多年收获,三–五年的苜蓿正是苜蓿的丰产期。在损失的评估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苜蓿的种植成本,包括机具作业费和种子的费用。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包括今年收获的两茬和明年收获的三茬苜蓿。直接损失中的机具作业费每亩76元(犁地、耙地、切地、播种),种子费用每亩22元,合计是98元;可得利益的损失,两年收获五茬,按苜蓿一般种植管理水平的产量500gk计算,每亩可收获干苜蓿2500gk,按市场的现行价格1.55元计,每亩的产值是3875元。扣除五茬苜蓿的管理费用(尿素10gk,17元,水费40元,收割及拉远费用100元,每亩每茬的管理费用是157元)785元。实际损失为3090元。
五、鉴定意见
王XX种植的苜蓿损失1、直接损失是每亩98元;2、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每亩3090元。合计每亩损失3188元。32亩苜蓿的经济损失是102016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郭正强 执业证号 650111085039
刘建国 执业证号 650105085006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