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种子的发芽率、甘草种子是否合格及所种植的3600亩甘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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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91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尔甘草种子的发芽率、甘草种子是否合格及所种植的3600亩甘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8月5日
鉴定日期:2011年8月11日
鉴定地点:博乐市达镇拜西不拉克
在场人员:张志国、李建科、乔香芹、刘绍礼(邓卫东外出已通知但未归),委托张志国全权代理。梁正辉(律师),鉴定人:郭正强、徐天友
二、检案摘要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受理张志国、邓卫东、乔香芹、刘绍礼与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甘草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乌拉尔甘草种子的发芽率、甘草种子是否合格及所种植的3600亩(实际3250亩)甘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8月11日指派鉴定人员郭正强、徐天友二人组成鉴定组,对张志国、乔香芹等4户村民种植的甘草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一、甘草田间勘验;
1、鉴定地块:张志国、邓卫东、乔香芹、刘绍礼种植的甘草地块比较分散,其各自的地块卫星定位坐标分别为:张志国种植甘草面积实测为:1300亩,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7.784',东经87°22.290';邓卫东种植甘草面积实测为:1000亩,卫星定位坐标北纬44°54.474',东经82°37.860;刘绍礼种植甘草面积实测为:250亩,卫星定位坐标北纬44°39.195',东经82°10.762';乔香芹种植的甘草面积实测为:700亩,卫星定位坐标北纬44°35.781',东经82°12.860。
2、基本情况:张志国种植甘草的地块是秋翻地,春季又翻了一次,深松土达60cm一次;每亩施用磷酸二铵30kg、尿素15kg、硫酸锌10kg。土壤是灰漠土、陆地播种、滴灌种植,两行一带,行距15cm,6月2日播种,播种量2.3-2.5kg。因邓卫东有事外出,委托张志国为其代理说明情况,田间种植情况与张志国种植情况相仿。刘绍礼的甘草是5月20日播种,行距20cm,前茬是棉花,每亩施用磷酸二铵30kg、尿素15kg、乙肥锌10kg。其它田间种植情况与张志国种植情况相仿。乔香芹的甘草是6月3-4日播种,每亩播种量2.4kg,每亩施用磷酸二铵25kg、尿素15kg、复合菌肥10kg。其它田间种植情况也与张志国种植情况相仿。
3、田间勘验:在张志国等四家种植的甘草地里,杂草长势旺盛。只有仔细观察,才能看到甘草的幼苗。据调查,张志国的甘草地每个样点有甘草幼苗29.4株;邓卫东的甘草地每个样点有甘草幼苗32.3株;刘绍礼的甘草地每个样点有甘草幼苗40.6株;乔香芹的甘草地每个样点有甘草幼苗28.4株。平均每亩折合甘草幼苗3077.8株。甘草的幼苗长相差别很大,有的甘草幼苗才生长出3-4叶;有的甘草幼苗已生长出7-8叶;还有的甘草幼苗生长出了2-3个分叉。此外在甘草田间的播种行里还可看到一些已经死亡的甘草幼苗的残留。
二、种子质量:
现场鉴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提取了播种剩余的甘草种子,经国家认证的实验室检测。张志国家中抽取的甘草种子样品的发芽率是86%,其中硬实36%,未检测出死种子;(符合二级种子80%的要求);乔香芹家中抽取的甘草种子样品的发芽率是79%,其中硬实8%,未检测出死种子,(符合三级种子70%的要求)。
四、分析说明
1、种子质量: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志国等四户村民的乌拉尔甘草种子,鉴定人员经对种植户剩余的种子里面采用随机取样法抽样,通过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实验室对种子的发芽率进行测定,其发芽率符合甘草种子二级、三级的质量标准。
2、种植技术:乌拉尔甘草是一种多年生野生的豆科植物,具有喜光照充足,耐旱、耐热、耐盐碱和耐寒的特点。甘草的种子籽粒很小,种皮硬而厚,透水性差,播种后不宜出苗,发芽率低,在播种前必须要对甘草种子进行碾破、化学及沙藏处理,常用的处理方法就是采用种子碾破法,种子碾破法是通过对种皮破碎,利于甘草种子吸水发芽。甘草的幼苗很脆弱,既怕晒,又怕雨和涝。因此要求在甘草出苗时期要做到精细管理。从张志国等四户村民种植的甘草地里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管理粗放,种植管理技术不到位,其主要表现有:第一、甘草的播种期偏晚,一般甘草春季播种要求在4月下旬–5月上旬播种。张志国等四户村民的甘草播种期在5月20日以后才播种,正值今年的高温天气到来之时,容易使甘草种子发芽不利或是甘草幼苗暴晒致死。第二、甘草种子没有进行碾破处理,使甘草出苗不整齐,田间表现的甘草幼苗长相差别很大。第三、甘草出苗后又遇高温、降雨的天气过程,致使一些甘草幼苗在高温和降雨的天气过程中死亡。使张志国等四户村民种植的甘草严重缺苗直至毁种。
3、损失评估:根据现场调查并结合种植户提供的资金使用明细,张志国等4户种植甘草的亩投入成本为:二胺30公斤×4.75元=142.5元,尿素15公斤×2.12元=31.8元,锌肥10公斤×5元=50元,种子1.5公斤×22元=33元,深松土壤30元/亩,犁地30元/亩,平地14元/亩×2遍=28元,切地8元/亩×3遍=24元,播种25元/亩,农药费6.4元/亩,喷药费3元/亩,水电费50元/亩,人工费50元/亩,土地承包费150元/亩,滴管带445米/亩×0.16元=71.2元,接管子15元/亩,滴灌配件10.4元/亩,除草12元/亩×3遍=36元,贷款保险1.81元/亩,生活、车辆其他费用38.5/亩,总计每亩投入826.61元。
张志国 1300亩×826.61元=1074593元
邓卫东 1000亩×826.61元=826610元
乔香芹 700亩×826.61元=578627元
刘绍礼 250亩×826.61元=206652.5元
五、鉴定意见
1、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志国等四户村民的甘草种子发芽率符合甘草二级、三级种子的质量标准。
2、张志国等四种植户实际种植的3250亩甘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张志国1074593元,邓卫东826610元,乔香芹578627元,刘绍礼206652.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郭正强 执业证号 650111085039
徐天友 执业证号 650111085038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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