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区林地面积,损坏的树种及价值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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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514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
委托鉴定事项:为查明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度假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有林地面积损坏的树种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5月6日
鉴定日期:2011年5月6日
鉴定地点: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天保工程区
在场人员:党仁德、牙森江·艾则孜,努尔兰·白旦、马秉善、耿小东,刘建国、李根才、黄刚。
二、检案摘要
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度假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在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修建道路,滑雪场等XX设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为查明非法占用林区林地面积,损坏的树种及价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5月6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李根才、黄刚三人组成鉴定组,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办案人员共同对板房沟林场天保工程区涉案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
1、该涉案地位于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照壁山的82林班、58林班,属国家天然林保护区,权属:国家;林种:防护林(水源涵养益林);地类为有林地、灌木疏林及宜林地;优势树种为云杉及爬地柏,涉案地海拔1986-2700米。
2、该涉案地大多建立在林区阳坡坡面上,处于高山草甸区,土壤腐殖质层厚20-30厘米,坡面着生覆盖度90%以上的高山羊茅草及苦苣菜、荨麻等高山草甸植被。
3、根据板房沟林场天然林保护工程成果资料及新疆天东局乌鲁木齐板房沟林场调查队(丙级设计资质)提供的资料(2010年11月大峡谷度假XX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结合现场勘验、调查及委托事项的要求,现查明:
① 58林班 1小班修建滑雪场占用林地面积15950㎡(约合23.9亩),损坏灌木36株,平均1.5株/亩。
② 82林班 1班修建滑雪场占用林地面积766㎡(约合1.15亩),损坏灌木1.7株,平均1.5株/亩。
③ 101林班 3、18小班,21林班4、5、8、9小班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长3370米×平均宽6米)24220㎡(约合30.3亩)损失灌木45.5株,平均1.5株/亩。
④ 天门(海拔2700米,N43°20.905,E87°26.485),两侧修建道路。阳坡以高山草甸及爬地柏为主,阳坡的道路以“之”字形,从森林坡面向河谷连道,直接穿于森林之中,毁坏了大量云杉林及周围山体结构,到达河谷后森林更加茂密,炸山开路,又毁灭了大量林木。但因现场破坏严重,暂时无法确定损失程度。
⑤ 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55.3亩(23.9+1.15+30.3)。
四、价值计算
根据1、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引办法》(财综[2002]73号)的规定,征收标准:
①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森林植被恢复标准:10元/每平方米;②林木补偿标准,因该涉案地没有乔木林,仅平均有1.5株/亩灌木。
且郁闭度(盖度)没有达到20%,经现场调查,覆盖度约占10%,故取灌木林20-40%赔偿标准的下限80%计算,标准240元/亩(300元/亩×80%)。
③林地补偿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10]323)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2001年3月1日)。
鉴于涉案地为国家重点林区,多次非法占用,故按最高标准计价,即宜林地按二等耕地(800元/亩)的10倍补偿标准。
五、分析说明
该涉案地处天山东部林区,是国家重点公益林,也是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地山高水深,森林茂盛,担负着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绿洲安全,对新疆的生态环境和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保护区内修建公路及其它设施,不可避免地要炸山、平谷、挖土,从而损失大量林木。而这里正是国家曾三令五申要严格管理的地方,林区一旦遭受损失,是难以恢复,这将给子孙后代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赔偿标准应按上限计算。
六、鉴定意见
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度假XX有限责任公司,在板房沟林区占用林地面积为55.35亩,植被为爬地柏,经济损失为825268.5元,其中:①植被恢复费:369184.5元(10×55.35×367);②林木补偿费:13284元(240×55.35);③林地补偿费:442800元(800×10×55.35)。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 650105085006
李根才 执业证号 650105085014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