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被开垦的面积、覆盖度、以及涉案开垦的林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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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 051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农六师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林地被开垦的面积、覆盖度、以及涉案开垦的林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5月3日
鉴定日期:2011年5月3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
在场人员:余洋、朱成涛,张丽伟、张长江。
二、检案摘要
农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的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毁林开荒一案,为查明涉案林地被开垦的面积、覆盖度、以及涉案开垦的林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5月3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该地位于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被毁林地有两块。
1、一块地位于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钱礼忠管理机井西北侧100米处,拐点大地坐标为1(15486362、4937777),2(15486402、4937697),3(15486501、4937594),4(15486721、4938236),5(15486508、4937891)。据新疆产生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总场林业站证明:该地全部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内。
经实地测量,涉案土地面积为217.7亩,涉案地块周围林木植被以灌木为主,有柽柳(红柳)、琵琶柴、梭梭。
根据对涉案地周边灌木的调查、测算,灌木冠径在20厘米到130厘米不等,平均每666.67平方米有灌木225丛。其覆盖度为13.5%,因此,涉案的217.7亩灌木林的覆盖度为13.5%。
2、另一块地位于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六场四连钱礼忠管理机井东侧约300米处,拐点卫星定位坐标为1(北纬44°34.252'、东经86°50.648'),2(北纬44°34.214'、东经86°50.653'),3(北纬44°34.195'、东经86°50.518'),4(北纬44°34.167'、东经86°50.385'),5(北纬44°34.367'、东经86°50.338'),6(北纬44°34.484'、东经86°50.345')。据新疆产生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总场林业站证明:该地有155亩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其它不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内。
经实地测量,涉案土地面积为251.7亩,涉案地块周围林木植被以灌木为主,有柽柳(红柳)、琵琶柴、梭梭。
根据对涉案地周边灌木的调查、测算,灌木冠径在15厘米到180厘米不等,平均每666.67平方米有灌木211丛。其覆盖度为11.2%,因此,涉案在国家公益林区划范围内的155亩灌木林的覆盖度为11.2%。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为10元/平方米,即6667元/亩。
四、分析说明
1、毁林开荒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木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规定:覆盖度在20—40%的林木补偿费为300元/亩。
2、涉案的两块地,其覆盖度分别为13.5%、11.2%,未达到20%的覆盖度,因此不计算林木补偿费。
3、损失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217.7亩+155亩)×6667元/亩=2484791元。
五、鉴定意见
位于农六师芳草湖总场六分场四连两处毁林开荒地,被毁林开荒地的面积分别为217.7亩、251.7亩,涉案地被开垦前的覆盖度分别为13.5%、11.2%,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248479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85015
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