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灌肥进行钾和氮含量检测是否达标及该化肥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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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507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物品美嘉丰润滴灌肥进行钾和氮含量检测是否达标及该化肥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4月22日
鉴定日期:2011年4月22日
取样地点:沙湾县安集海镇康地农资经销部库房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兵团农资奎屯XX有限公司与张凤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涉案物品美嘉丰润滴灌肥进行钾和氮含量检测是否达标及该化肥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4月22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沙湾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涉案滴灌肥进行了现场取样:
1、取样地点为沙湾县安集海镇康地农资经销部库房,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1.421',东经85°21.080'。
2、现场存有10袋滴灌肥,带内肥料已经结合成整块。肥料包装袋上显示的信息为:商标为美嘉丰润,产品名称为农作物滴灌专用肥,总养分≥49%,氮为36%,钾为13%,生产厂家为兵团农十二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滴灌肥厂,检验员:吕海燕,生产日期:2008年5月9日,保质期一年。净重40千克。登记证号:新农肥(2008)临字003号,执行标准:Q/SRDG01-2007。
3、经对现场保存的10袋美嘉丰润农作物滴灌专用肥抽样,并将抽样的肥料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因生产厂家未提供企业标准(Q/SRDG01-2007),所以参照国家标准(GB1503-2009)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为“(2011)新检HM字第0417号”,检测结果为总氮含量37.2%,总钾含量(以氧化钾计)12.6%,总养分49.8%。
四、分析说明
因生产厂家未提供企业生产执行标准(Q/SRDG01-2007),检测时参照国家《复混肥料》标准(GB1503-2009)进行检测,因检测标准不同,结果可能会存在误差。因该样品在抽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所以鉴定意见不考虑过期因素。
从检测结果来看,总氮含量37.2%,总钾含量(以氧化钾计)12.6%,总养分49.8%。虽然总钾含量12.6%小于肥料包装带上标注的13%,但总养分49.8%符合肥料包装带上的标注值,根据行业惯例,肥料养分含量在±1%范围之内都属于合格。因此判定为抽样所对应的10袋滴灌肥为合格产品(未考虑是否过期因素)。
五、鉴定意见
经对涉案物品美嘉丰润滴灌肥进行钾、氮和总养分含量检测,各项指标符合包装上标注的含量,该化肥为合格产品(未考虑是否过期因素)。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85015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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