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灌材料是否合格、滴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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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40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精河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1、位于八家户农场十一队2009年的滴灌材料是否合格;2、位于八家户农场十一队2009年的滴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4月8日
鉴定日期:2011年4月8日
鉴定地点: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农十一队
在场人员:当事人:马进龙、张XX、孔令君、顾红。法院工作人员:巴依尔达拉、曹金峰,鉴定人:张丽伟、张长江、郝晓东。
二、检案摘要
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诉博乐XX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张XX、农五师全新XX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1、位于八家户农场十一队2009年的滴灌材料是否合格;2、位于八家户农场十一队2009年的滴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月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张长江并特邀专家郝晓东三人组成鉴定组,在精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农十一队, 1号井井房,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36.018’,东经82°47.322’',八家户十一队2号井井房,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36.292’,东经82°47.796’。
2、2号井泵房输出水焊管与地埋UPVC塑料管道采用法兰直接连接,在法兰下部的UPVC管错位断开。
3、2号井A0-A20管段,有部分管道曾进行过维修。经现场抽水、开挖,实测该管道为Φ200UPVC管,有维修用的哈佛接一个。经实际测量,该管段4处的管道埋深,分别为123cm、130cm、124cm、141cm。
4、2号井,干管段实际测量2处,埋深为118cm、110cm。B0-B19段实际测量3处,埋深为105cm、118cm、90cm。C0-C18段实际测量4处,埋深为104cm、104cm、98cm、90cm。
5、1号井,干管段实际测量3处,埋深为55cm、128cm、90cm。A0-A17段实际测量2处,埋深为105cm、94cm。B0-B16段实际测量3处,埋深为113cm、84cm、110cm。C0-C16段实际测量3处,埋深为116cm、104cm、108cm。
6、对1号井干管、分干管、支管安装定位情况进行实测。三条分干管抽查测量17段,南北方向定位与图纸不符。干管抽查测量共计3段,东西定位与图纸不符。
四、分析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GB/T21031-2007 第4条基本规定:“应有与所购设备规格一致的有效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应齐全。应建立现场验收文字档案”。第5.1.3条,耐压和密封性能:“管材到达现场后,直径大于25mm的塑料管宜随机抽样按GB/T 10002.1-1996、GB/T 13663-2000、QB/T1929和JB/T8512等标准进行耐压和密封性能试验。同一批管材每5000m作为一个抽样单元,不足5000m按5000m计,每个抽样单元抽取样本数不应少于5件”。第7.1.2条:“金属制品内外壁应平整、无裂纹、无明显的凹陷、沟纹;内外壁应防锈处理,防锈层应均匀、平整,无裂痕、无脱”。第7.5.6条:“在系统中该设备最大工作压力下保压60min,各部件应无损坏、永久变形和渗漏”。(《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GB/T21031-2007)。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有关要求和规定:“6.1.1微灌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先征得设计部门同意,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批”。“5.3.7管道埋深应根据土壤冻层深度(人地系统主题数据库–精河县全年冻土深度为137cm)、地面荷载和机耕要求确定(《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
3、“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记录》表,出现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绘制竣工图,编写竣工报告”。“9.1.3微灌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检查验收并应有验收报告”。(《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
4、结合现场勘测情况分析得出结论:地下管网没有严格按照图纸施工(1号井地下管线);管道埋深平均为107厘米,埋深不符合规范要求;在施工期间,对隐蔽工程没有填写《隐蔽工程记录》,没有详细可查的工程记录资料,没有依照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进行验收,不符合施工规范,滴灌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
五、鉴定意见
1、因双方不能提供有效的UPVC管件检材,所以不能检验滴灌材料是否合格。
2、位于八家户农场十一队2009年的滴灌施工,地下管网没有严格按照图纸施工(1号井地下管线);管道埋深不符合规范要求;在施工期间,对隐蔽工程没有填写《隐蔽工程记录》,没有详细可查的工程记录资料,没有依照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进行验收,不符合施工规范,滴灌工程地下管网施工质量不合格。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85015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特邀专家:郝晓东(工程师)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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