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的玉米种子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282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32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新疆XX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XX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玉米种子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3月22日
鉴定日期:2011年3月22日
鉴定地点:昌吉市大西渠乡天昆农牧责任有限公司
在场人员:双方当事人及代表:南智斌、何XX;法院工作人员:李勇;鉴定人:赵桂荣、张丽伟、李根才、夏春兰。
二、检案摘要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疆XX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XX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玉米种子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3月22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张丽伟、李根才及特邀专家夏春兰四人组成鉴定组,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的玉米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取样:
1、涉案的玉米(带穗未脱粒)堆积在昌吉市大西渠乡天昆农牧责任有限公司的露天场地,上盖彩条蓬布。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9.255ˊ, 东经87°16.725ˊ。
2、现场随机在堆积的玉米堆上进行多点取样,取样后就地人工脱粒,拌匀后分袋装样。双方当事人对取样的方法都予以认可,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作净度检测,只检测芽率、水分和纯度。
四、分析说明
1、将取样的玉米进行送检,检验结果为:发芽率92%,水分15.8%。纯度由于申请方不承担田间种植费用,目前室内纯度检验只有电泳技术的检测。由于该种检测方法只可作为基层制种企业内部自检的方法,并且结合田间种植试验进行种子纯度的判定。而我区种子生化试验技术起点较低,通过国家认证的检测中心对室内纯度检测还不予受理。因此我所对各种植农作物的纯度鉴定都是以田间种植方式进行。
2、从检测的结果来看:发芽率92%符合质量指标(不低于85%);水分15.8%偏高于质量指标(质量指标为13%)。结合涉案玉米的存储条件,露天场地堆放且未进行脱粒(带穗贮存),致使涉案的玉米种子受外界环境及冬季降雪的影响,水分偏高,但通过脱粒、摊晾等的作业过程后水分仍有下降的空间,最后基本上可达到要求的质量指标。并不影响对玉米种子质量的主要指标要求。
五、鉴定意见
涉案的玉米种子经检测芽率合格,水分虽然偏高但可通过脱粒或简单摊晾后可达到质量指标,故不影响玉米种子质量的主要指标要求。纯度由于申请方不承担田间种植鉴定费用,所以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国家司法鉴定人: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85014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特邀专家:夏春兰(高级农艺师)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