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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案,涉案的过火面积;过火面积中包含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植被覆盖度情况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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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40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农六师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1、涉案的过火面积;2、过火面积中包含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3、植被覆盖度情况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4月14日

鉴定日期:2011年4月14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

在场人员:蒋理、张存毅、杨德华,刘小杰、闫立国,朱成涛、张耿斐,刘建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农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的2011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户村居民张X故意放火案,为查明1、涉案的过火面积;2、过火面积中包含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3、植被覆盖度情况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4月14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农六师青格达湖自然保护区,方位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5′56″,东经87°30′41″。据侦查人员介绍:起火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13时。

2、被火烧地植被以灌木林柽柳(红柳)为主、并有少量的柳树,灌木林多为连片生长。在相邻未过火地内多点测算,灌木林覆盖度平均为40%。

3、沿被火烧边界测量火烧面积,被火烧面积为1320.7亩。

4、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证明,被火烧面积1320.7亩全部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内。

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为10元/平方米,即6667元/亩。

四、分析说明

1、故意放火毁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木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规定:覆盖度在20—40%的灌木林补偿标准为300元/亩。

2、涉案的1320.7亩被火烧林地,其覆盖度为40%,所以林木补偿费按300元/亩计算。

3、损失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1320.7亩×6667元/亩=8805106.9元。

林木补偿费:1320.7亩×300元/亩=396210元。

五、鉴定意见

农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的2011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高家户村居民张X故意放火案1、涉案地被火烧面积为1320.7亩;2、被火烧面积全部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内;3、灌木林覆盖度为40%;由此为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201316.9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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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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