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开垦前是否为林地以及非法开垦的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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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10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土地被开垦前是否为林地以及涉案开垦的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1月18日
鉴定日期:2010年1月18日
鉴定地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夏孜盖乡十村
在场人员:王镇江,姚富国,耿林,徐天友,张丽伟,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蒋XX涉嫌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一案,为查明位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夏孜盖乡涉案土地被开垦前是否为林地以及非法开垦的土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月18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块位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夏孜盖乡十村,四至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6°16.811'、东经86°17.386';北纬46°16.866'、东经86°17.396';北纬46°16.913'、东经86°17.243';北纬46°16.855'、东经86°17.248'。
2、经实地测量,涉案土地面积为34亩,该地2009年种植棉花。涉案地块周围植被有:梭梭、柽柳、胡杨,以梭梭为主。
3、根据对涉案地周边植被(主要是梭梭)的调查、测算,梭梭冠径在10厘米到170厘米不等,平均每666.67平方米有梭梭183丛,其覆盖度为10.3%。因此,涉案的34亩梭梭林的覆盖度应能达到10.3%。
4、据调查及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疏林地植被恢复费为3元/平方米,即2000元/亩。
四、分析说明
1、梭梭是荒漠干旱区重要的固沙植物。近年来人类活动加剧,过度采伐和放牧,已造成梭梭分布面积减少,造成土地风蚀,流沙再起,加剧了荒漠化的进程。国家现已将梭梭列为濒危类3级国家保护植物。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勘定具有更新造林条件的平原天然林林中空地和20公顷以内山地森林林中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它宜林地。
3、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涉案的34亩地,其覆盖度为10.3%,未达到灌木林地30%覆盖度的标准,因此该地在开垦前不是灌木林地,为疏林地(是林地的一种)。
5、涉案的34亩地,其覆盖度为10.3%,未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中规定灌木林补偿最低覆盖度20%的标准,损失计算时不应计算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涉案的34亩疏林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森林植被恢复费。
6、损失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34亩×2000元/亩=68000元。
五、鉴定意见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蒋XX涉嫌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一案,涉案地面积为34亩,涉案地被占用前是林地(疏林地),因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森林植被恢复费)为68000元(陆万捌仟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000024028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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