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棉花的可得利益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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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11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刘XX与亚森·XX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中,对亚森·XX承包给刘XX位于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的26亩地,1、2009年种植棉花的保苗率;2、由于2009年11月27日灌水为该地造成的损失;3、该26亩地2009年种植棉花的可得利益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2月25日
鉴定日期:2010年2月25日
鉴定地点: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
在场人员:当事人:亚森·XX;见证人:艾合买提·热合曼(塔里木乡墩阔坦村主任)、艾合买提·沙吾提(塔里木乡墩阔坦村治保主任);委托方代表:阿布都沙拉木·肉孜、阿瓦古丽·玉山;鉴定人:李鲲、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受理的刘XX与亚森·XX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中,因对亚森·XX承包给刘XX位于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的26亩地,1、2009年种植棉花的保苗率;2、由于2009年11月27日灌水为该地造成的损失;3、该26亩地2009年种植棉花的可得利益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予以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2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地理位坐标为东经83°13.861,北纬41°01.122。
2、据亚森·XX称:该26亩地刘XX2009年棉花播种后就没有进行管理,棉花保苗差,到9月多棉花成熟刘XX没有对该地棉花进行采收,由于大队要求统一进行冬灌。到11月27日刘XX仍然没有对该地棉花进行采收,在这种情况下,于11月27日对该地进行了冬灌。
艾合买提·热合曼(塔里木乡墩阔坦村主任)和艾合买提·沙吾提(塔里木乡墩阔坦村治保主任)均证实鉴定地块为亚森·XX2009年承包给刘XX的26亩地。
3、根据现场勘验,该地2009年种植的棉花保苗差,棉花植株长势弱,地内杂草丛生,管理水平低;该地棉花已全部采收。经测算,该地约有10亩无苗面积;有16亩有苗,亩保苗数在2800株(按该地种植模式计算理论株数为18500株/亩,正常生产管理情况下亩保苗数应在12000-14000株),平均保苗率为9.6%;有苗面积的亩铃数为4613个;单铃重按5克计算,该26亩地共可产籽棉369公斤。
4、根据调查该地区2009年的籽棉平均价格为6.3元/公斤,棉花采摘费为1.1元/公斤。种植棉花正常的投入成本为430元/亩(包括:机耕费、种子、肥料、地膜、灌水、病虫害防治、人工管理等费用)
四、分析说明
亚森·XX承包给刘XX位于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的26亩地由于现场棉花已经全部采收,因此不存在因11月27日灌溉造成的棉花产量损失,仅存在该地灌水前后棉花品质上的差异(即棉花价格上的差异,棉花被水淹后品质下降,价格应在4元/公斤)。所以该26亩地由于2009年11月27日灌水为该地造成的损失为:369公斤×(6.3元/公斤-4元/公斤)=848.7元。
可得利益是指产值减去投入,该地投入明显比产值大,因此该26亩地2009年种植棉花的可得利益为零。
五、鉴定意见
刘XX与亚森·XX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中,亚森·XX承包给刘XX位于沙雅县塔里木乡墩阔坦村2组的26亩地,1、2009年种植棉花的保苗率为9.6%;2、由于2009年11月27日灌水为该地造成的损失为848.7元;3、该26亩地2009年种植棉花没有可得利益。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