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二铵化肥后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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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21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伊吾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
对2008年5月张XX等10户农民购买使用中美合资XXXX控股集团有机二铵化肥后造成的损失进行损失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12月25日
鉴定日期:2008年12月25日
鉴定地点:伊吾县盐池乡金洋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场人员:当事人:张XX、张发明、张长宏,伊吾县公安局:梁波、温海亮,鉴定人:李鲲、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伊吾县公安局为查明2008年5月张XX等10户农民购买使用不合格的中美合资XXXX控股集团赣榆县天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生产的有机二铵化肥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予以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12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伊吾县公安局的主持下对涉案地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据张XX等10户农民称:2008年5月1日张XX在哈密市盛播肥业农资经销中心(法人代表廖卫)处购买XXXX控股集团赣榆县天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二铵化肥27吨。5月初在其2300亩耕地上使用该肥料种植大麦。该地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灌溉方式为滴灌,种植品种为新引D5号。该肥料作为底肥在播前施入地内,亩施量约为10公斤。大麦出苗后发现长势弱,苗发黄,并有死苗现象,6月初开始采取补救措施,每亩补施10公斤磷酸二铵,加灌两次水,并喷施磷酸二氢钾。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008)新检HG字0454号”、“(2008)新检HG字0455号”《检验报告》结论为:赣榆县天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二铵”为不合格产品(检测结果为:“ 2008新检HG字0454号”有机质含量16%,标准≥30%;总养分氮、磷、钾含量17.8%,标准≥4%;酸碱度PH3,标准5.5-8等项目。“ 2008新检HG字0455号”有机质含量17%,标准≥30%;总养分氮、磷、钾含量17.9,标准≥4%;酸碱度PH3.2,标准5.5-8等项目)。
3、现场勘验:由于该地大麦已经收获,只有麦茬在。从田间情况看,施“有机二铵”的大麦田较相邻的大麦田明显表现出茎数少、茎杆细弱等情况。经田间取样调查:施“有机二铵”肥料的麦田内大麦,亩茎数31.2万茎,经过对该地收获的大麦进行取样测定大麦千粒重按36克;在样地相邻的施磷酸二铵肥料的麦田内大麦,亩茎数38.1万茎。施“有机二铵”肥的大麦较施磷酸二铵肥的田内亩茎数少7万茎。
4、据调查2008年当地大麦市场平均价格为1.8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大麦种植产量的高低与种植地土壤供肥能力和施肥量有关。相对来说土壤供肥能力越高和肥料投入量越大产量越高。一般种植大麦(350公斤/亩以上的产量)播前土壤(耕层)应具备以下指标:有机质1%以上,全氮0.06%,速效氮30㎎/㎏以上,速效磷20㎎/㎏以上,速效钾40㎎/㎏以上。
根据哈密地区土肥工作站2008年3月27日出具的该地《配方施肥推荐表》显示该地土壤条件为:该地土壤速效氮为24.47㎎/㎏,速效磷1.81㎎/㎏,速效钾71.3㎎/㎏。表现为少氮,缺磷,钾有余。大麦每形成100kg籽粒约需纯氮3.0kg、磷1-1.5kg、钾2-3 kg。从当地的实际情况看,当地土壤能提供的大麦产量为100-150公斤/亩。根据张XX等农户2008年施用“有机二铵”的种植大麦每亩地实际的施肥量(底肥和追肥)约为:纯氮3.6kg(由于该肥检测的总养分氮、磷、钾含量18%左右,有效成分主要是尿素即速效氮),6月初补施磷4.6公斤。从养分提供情况看,氮肥严重不足;磷肥施用过晚(磷酸二铵为缓效肥,施用后没有发挥作用,大麦就已成熟)。由于当地土壤不缺钾,钾可在土壤中充足提供;氮肥严重不足,磷的补充对大麦生长没有起到作用,造成小麦严重减产。由于肥料当年的利用率为30-50%,按照300公斤/亩的目标产量,该地每亩至少应投入氮12公斤,磷肥5公斤(折合磷酸二铵10.8公斤)作为底肥。
该2300亩大麦地施用“有机二铵”作为底肥后,发现部分种子不能发芽,或发芽出苗后在二叶一心期出现大量死苗和未死苗发黄,生长严重滞缓。“有机二铵”中PH3-3.2(即该肥料酸度过大),农户使用该肥料后,造成烧种、死苗、小苗发黄、生长滞缓的主要因素。使得较正常施用磷酸二铵肥的大麦地亩茎数少约7万茎,按85%的成穗率,每亩要少6万穗。穗粒数要少3-5粒,千粒重少4克。即施用“有机二铵”亩穗数为26.5万,穗粒数为17粒,千粒重为36克,可亩产大麦165公斤;正常施用磷酸二铵肥的大麦地亩穗数为32.3万,穗粒数为21粒,千粒重为40克,可亩产大麦270公斤。
因此伊吾县张XX等10户农民购买使用中美合资XXXX控股集团有机二铵化肥种植的2300亩大麦地造成的损失为:2300亩×(270公斤/亩-165公斤/亩)×1.8元/公斤=434700元
五、鉴定意见
2008年5月张XX等10户农民购买使用中美合资XXXX控股集团有机二铵化肥后造成的损失为43470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