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棉所42”造成棉花低产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浏览次数:166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918号
委托单位: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委托日期:2006年9月14日
委托事项:对朱XX等五农户2006年种植“中棉所42”造成棉花低产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2006年朱XX等五农户购买新疆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棉所42”棉种,种植后造成棉花减产,特委托我所对朱XX等五农户2006年种植“中棉所42”造成棉花低产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9月14日指派鉴定人员王爱春、李鲲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前往种植现场。在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人员和涉案鉴定地点后,鉴定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并根据对“中棉所42”品种和同一地块中种植的其它品种相对比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
1、朱XX等五农户种植的 “中棉所42”,土地为基本农田,土质较为粘重,面积不大,管理较为粗放,投入偏低。
2、“中棉所42”出苗比较整齐,田间表现棉株茎杆细,参差不齐,生长势普遍较弱,结铃性差,平均株高30—65厘米。棉铃主要集中在下部的三苔果枝上,上部果枝基本无铃。铃小,平均单铃重4.1克。
3、经过多点测产,朱建国的18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73.6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192.5公斤,朱建国的另外40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37.8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177公斤;朱XX20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85.7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229.5公斤;胡碧秀的8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82.1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273.5公斤,胡碧秀的另外22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71.2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229.5公斤;贺巧玲45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58.2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216.3公斤;马琳30亩“中棉所42”平均亩产籽棉141.6公斤,而同一地块的对照“新陆早24”亩产籽棉173.7公斤。
4、据调查当地籽棉市场平均价为每公斤5元。
三、论证:
1、朱XX等五农户种植的“中棉所42”是短季双抗棉品种,生育期100—110天,在黄河流域棉区主要作为麦棉二熟栽培品种。由于生育期短,产量相应的较低,在黄河流域籽棉平均亩产为178公斤。
2、经销商在销售棉种的过程中,有夸大该品种优势的不实之词。如有的宣传资料介绍 “中棉所42”棉花衣分为45%,甚至打出“衣分王”的牌子;产量介绍以小面积最高产量为依据;铃重5.8-6克,介绍该品种耐瘠薄、抗倒伏、耐盐碱、结铃性强等等,都和该品种在鉴定地块的田间表现不相符。
3、该品种在123团未经过引种试验与示范,种植户在选用该品种时,没有咨询农业技术人员,受经销商误导造成用种失误。
四、鉴定结论:
1、朱XX等五农户种植的“中棉所42”棉花品种低产的原因是由该品种的特性所致。
2、朱XX等五农户因种植了183亩“中棉所42”所造成的棉花产量损失为8375.5 公斤,折合人民币41877.5元。
鉴定人:王爱春(高级农艺师)
李 鲲(农 艺 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