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的减产原因及减产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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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808号
委托人: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
委托日期:2006年8月22日
委托事项:对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种植的700亩(秦建国350亩,马志强、马金龙200亩,徐国林150亩)棉花的减产原因及减产损失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2006年初,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承包方)分别从马XX(发包方)处承包了700亩土地,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在作物整个生长季节保证按时足量的供水。在7月底至8月下旬近一个月的时间,发包方因各种原因未予供水,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失,承包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种植的棉花是否受旱及受旱损失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受承包方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匡玉疆、李鲲、张长江三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8月24日,前往玛纳斯县塔管处石间房对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种植的700亩棉花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承包地位于山前冲积洪积地带,平均土层20厘米左右,下面为砾石层,土壤盐碱含量低,保水能力差,条田不平整,作物生长期浇水以小沟灌方式进行。
2、种植的棉花品种为新陆早-24,前茬作物为玉米。4月中旬播种,6月中旬灌头水,至7月底共浇水5次。停水时间从2006年7月底至现场鉴定时。
3、现场观察,三家承包地的棉花严重受旱,表现为:(1)、棉花叶片普遍萎焉,平均有23%的叶片变黄脱落。(2)、棉铃主要集中在下部果苔枝上,上部果苔枝蕾铃几乎全部脱落。下部果苔枝上1厘米左右的棉铃萎焉,基本上没有秋桃。其中马志强承包地的棉花部分蕾铃也出现萎焉。(3)、由于叶片脱落,棉铃提前开花。铃重达不到新陆早—24品种所应有的重量。其中秦建国棉花平均单铃重为4.03克,马志强、马金龙棉花平均单铃重为4.35克,徐国林棉花平均单铃重为3.46克。徐国林在有少量洪水经常浇灌的棉株平均铃重为5.33克。
4、根据《农作物田间测产方法》,分别对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许国林承包地上种植的棉花进行了测产,实地测产结果为:秦建国:籽棉亩产59.8公斤;马志强、马金龙:籽棉亩产126.6公斤;徐国林:籽棉亩产73.4公斤;在徐国林地里有少量洪水经常浇灌的棉田,其亩产为152公斤。
5、据调查当地籽棉市场平均价为4.6元。
三、论证:
1、根据该承包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土壤结构,加之该地块不平整,以小沟串灌的方式浇水,土壤持水量小,在棉花生长高峰期间,浇水间隔期应在10天以内。7月底至8月底,是伏桃膨大、植株生长和秋桃蕾铃形成的时间,也正是棉花需水的临界期,近一个月的缺水,势必造成棉花的严重减产。
2、棉花铃重与水肥及栽培措施都有关系,在计算旱情造成的损失时我们以徐国林在有少量洪水经常浇灌的棉株平均铃重5.33克与其它地块的平均铃重相比较来计算产量损失。如果不受旱三家的棉花产量应为: 秦建国亩产籽棉123.8公斤;马志强、马金龙亩产籽棉262公斤;徐国林亩产籽棉152公斤。
四、鉴定结论:
1、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所种植棉花的减产原因是生长高峰期缺水所致。
2、秦建国、马志强、马金龙、徐国林所种植棉花因生长高峰期缺水所造成的损失为:秦建国为人民币103040元;马志强、马金龙为人民币124568元;徐国林为人民币54234元(计算公式见附表)。
鉴定人:匡玉疆 (研究员)
李 鲲 (农艺师)
张长江 (农艺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