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伐树木的树种、株数、材积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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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12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林业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新疆格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酒花地以西林带(原新疆民政厅安置农场林带)被伐树木的树种、株数、材积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11月25日
鉴定日期:2008年11月25日
鉴定地点:新疆格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酒花地以西林带(原新疆民政厅安置农场林带)。
在场人员:尹伟忠、韩胜勤、陈建武、李鲲、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2008年11月25日,乌鲁木齐市林业公安局在处理新疆格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酒花地以西林带(原新疆民政厅安置农场林带)被伐树木一案中,为查明被砍伐的树木的树种、株数、材积,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11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李根才组成鉴定组,与乌鲁木齐市林业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共同对案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现场位于新疆格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酒花地以西林带(原新疆民政厅安置农场林带)。被伐的树木为杨树。
2、经测量,伐树根径在20厘米-53厘米不等。总计54棵杨树被伐。
四、材积计算
根据材积表计算:54棵被伐杨树的材积为:35.9732立方米。
五、鉴定意见
新疆格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酒花地以西林带(原新疆民政厅安置农场林带)被伐树木的树种为杨树、共54株、总材积为35.9732立方米。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