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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园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修剪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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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70816号

委托单位:农三师四十九团司法所

委托日期:2007年8月10日

委托事项:农三师四十九团林业工作站与申XXX园纠纷一案中,对35.4亩苹果园的原承包户申XXX2006年初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修剪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据农三师四十九团林业工作站负责人称, 2006年初申XXX将该站承包给他的35.4亩苹果园进行不合理修剪,给果园后期的生产造成很大影响,由于对该种修剪方式是否属于不合理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予以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8月18日指派鉴定人员杨保国、李鲲二人到农三师四十九团林业工作站涉案的果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果园共35.4亩地,为19年生的苹果树,品种为红富士,定植株行距为5×6米,树型为基部三主枝,疏散分层型整形修剪。主干高度30-50厘米,主干平均粗度为29.4厘米;树体高4.5-4.7米,分两层主枝,第一层3个主枝,第二层2个主枝,层间距1.6-1.8米,兼有1-2个永久性辅养枝。

2、根据对现场园内果树的勘查:从树型的修剪来看,主枝上侧枝配备不合理,主枝和侧枝疏除过多,中央领导干落头过重,个别直接落到了第一层主枝部位。全园共758棵苹果树中有429株苹果树的中央领导干、主枝或侧枝被锯除,个别果树的三主枝全部锯除,使得果树树相极差,属于不合理修剪。层间的辅养枝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回缩或疏除的修剪手法进行处理,而是放任生长,影响了下部第一层主枝的光照和生长。大部分主枝上都有2米以上的光干现象,侧枝上没有配备大型、中型结果枝组,主侧枝不明显,结果部位外移。

3、目前结果较多的果树均是适当修剪或修剪较轻的果树,而修剪过重的果树,直立枝条和徒长枝大量萌生,极少结果。

4、根据对市场的调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红富士苹果当地批发价为2元/公斤。

二、论证:

1、该果园有429株果树由于采用不合理的修剪方法,大量骨干枝被锯除,造成树型紊乱,主次不清,修剪后的反应为树体大量萌发新枝,营养生长过旺,花芽分化率低,生殖生长过弱,导致果树结果少,产量低。

2、该果园的果树如果正常管理,平均株产应稳定在140公斤。由于不合理的过量修剪,造成大量骨干枝被锯除,需要3-5年树体才能恢复,并重新培养新的骨干枝和结果枝组,才能达到高产、稳产的目标。

3、根据对现场情况勘验,该果园的429株苹果树由于采用不合理的修剪方法2007年要影响60%的产量,2008年要影响40%的产量,2009年要影响20%的产量(三年平均影响40%的产量)。因此,由于申XXX2006年初采用不合理的修剪方法对农三师四十九团林业工作站的35.4亩果园造成的损失为:429株×140公斤/株×40%×1.6元/公斤×3年=115315元

三、鉴定结论:

1、农三师四十九团林业工作站与申XXX35.4亩苹果园纠纷一案中,原承包户申XXX在2006年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修剪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为115315元。

鉴定人:  杨保国  (研 究 员)

李  鲲  (农 艺 师)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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