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烧毁的枸杞树棵数及当年的可得收益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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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9]第062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对被烧毁的枸杞树棵数进行鉴定;2、对被烧毁枸杞树当年的可得收益进行鉴定;3、对枸杞树本身的价值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6月12日
鉴定日期:2009年6月17日
鉴定地点:五家渠市101团新二连孔XX枸杞承包地
在场人员:原告方:胡XX(孔XX的妻子);被告方:杨XX;法院工作人员:贾玲玲;鉴定人:赵桂荣、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孔XX种植的枸杞地中1、被烧毁的枸杞树棵数进行鉴定;2、被烧毁枸杞树当年的可得收益进行鉴定;3、对枸杞树本身的价值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6月17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块枸杞地位于五家渠市101团新二连,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39″,北纬44°10′42″。2009年5月初杨XX清渠道时不慎将孔XX种植的部分枸杞树烧毁。
2、涉案枸杞1994年种植(从精河引种),品种不详,枸杞栽植株行距1米×2米,即每亩330株。枸杞平均地径6.23厘米,该地地头靠近水渠边芦苇草生长旺盛,被烧毁的枸杞树位置均在靠近渠道边上的栽植行第一颗枸杞树(枸杞树栽植行与渠道走向垂直)。经现场清点,被烧毁的枸杞树有6株。
四、分析说明
枸杞属茄科,为多年生灌木。其果实常作药用和营养滋补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枸杞树一般在4年后进入盛果期,可亩产干果300公斤左右。10年后树势老化进入衰果期,可亩产干果160公斤左右。10年至15年的枸杞树需要进行更新。
据市场调查:北疆地区种植枸杞一般采用1米×2米的株行距,即每亩330株。每年每亩地的管理费用为1000元左右(包括:肥料、农药、水费、人工等),鲜枸杞采摘费每公斤1元,枸杞干鲜比为1:4,干枸杞市场收购价平均为25元/公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乔木和经济林补偿:果树规格在5-15㎝的,其补偿标准为40-60元/株(计损按平均价50元/株计)。
涉案枸杞是1994年种植的,至2009年已有15年的树龄,树势老化需进行更新。即每株产干枸杞0.5公斤(160公斤/330株),采摘费每株2元(0.5公斤×4×1元/公斤),管理费每株3元(1000元/330株)。
被烧毁的6株枸杞树当年的可得收益:6株×0.5公斤/株×25元/公斤-6×2元(采摘费)×3元(管理费)=39元。
被烧毁的6株枸杞树本身的价值:6株×50元/株=300元。
五、鉴定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孔XX与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1、被烧毁的枸杞树有6株;2、被烧毁枸杞树当年的可得收益为39元;3、被烧毁的枸杞树本身的价值为30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000024028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