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实际面积、机械费用、被挖排碱渠荒地面积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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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7]第12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新和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热合曼·XX诉李X、李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开荒实际面积、机械费用、被挖排碱渠荒地面积及热合曼·XX停工12天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7年11月29日
鉴定日期:2007年11月29日
鉴定地点:新和县塔木吐格拉克乡
在场人员:新和县人民法院法官、李X、热合曼·XX、李鲲、任生理。
二、检案摘要
新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热合曼·XX诉李元、李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涉案的开荒实际面积,机械费用,被挖排碱渠荒地面积,热合曼·XX停工12天的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我所对此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鉴定人员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于2007年11月29日前往新和县塔木吐格拉克乡,对涉案现场进行调查,情况如下:
1、根据实地测量热合曼·XX给李X、李X用机械开荒的面积有:(1)、双方无争议的面积为50.9亩(长530米,宽64米);(2)、有争议的(无争议开荒地以东的面积)35.2亩(长350米,宽67米);(3)、排碱渠占地面积35.9亩(分为两条,一条东西走向长880米,宽26米;另一条南北走向长63米,宽17米)。
2、从涉案的开荒地情况看,该地开荒时为一般的机械整平,没有进行大的土方回填或开挖(即地内在整平前没有大的土丘开挖或大坑回填)。
3、根据双方在开荒时签订的协议,每亩开荒机械费为210元。
四、分析说明
涉案地实际开荒面积为86.1亩(其中双方无争议的50.9亩,有争议的35.2亩),共计开荒机械费:86.1亩×210元/亩=18081元;排碱渠占地面积35.9亩;热合曼·XX停工12天的损失为37元/工(标准工价)×12=444元。
五、鉴定意见
热合曼·XX诉李X、李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开荒实际面积为86.1亩(其中双方无争议的50.9亩,有争议的35.2亩),开荒机械费为18081元,被挖排碱渠荒地面积35.9亩,热合曼·XX停工12天的损失444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任生理 执业证号6501050063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注:维文翻译见附件,翻译如有偏差以汉文为准。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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