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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团土地污水污染鉴定

浏览次数:174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02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131团19连刘X、张XX、李XX承包的土地因污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及改良土地的费用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10月10日

鉴定日期:2008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农七师131团19连

在场人员:刘X、张XX、李XX、陈志建、杨建华、李鲲、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131团19连刘X、张XX、李XX承包的土地被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所排放的污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及改良土地的费用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10月10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前往131团19连刘新、张XX、李XX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据刘X、张XX、李XX称:2008年1月前后发现其承包的420亩(刘新130亩、张XX130亩、李XX160亩),被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所排放的污水所淹,导致该地被污水淹后无法耕种。

2、经过现场勘验,在被污水所淹的420亩耕地上2008年未种植作物,地面出现灰黑色板结层。在该地北面有一条排渠,渠内水为黄褐色,地西面有一条排污渠道,渠内污水仍然在流动。

3、在被污水污染的耕地南面未进污水的890亩耕地上,2008年种植棉花,品种为新陆早26。地内盐碱较重,棉花长势一般,株高在50-90厘米,亩保苗株数9200株,亩铃数52600个,单铃重4.9克。可亩产籽棉257公斤。

4、根据市场调查,籽棉市场平均价格为4.9元/公斤,拾花费1.1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由于刘X、张XX、李XX承包的420亩耕地2008年初被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所排放的污水淹没污染,导致该地2008年不能耕种。且该地必需要经过洗地改良,才能正常种植。

刘X、张XX、李XX承包的土地因污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应为该地正常种植棉花的纯收入,该地棉花产量参照未被水淹的890亩的平均产量除去生产成本。其产量为257公斤/亩籽棉,生产成本650元/亩(包括:地膜、种子、肥料、机耕费、农药、水费、人工管理等费用);改良土地的费用主要需经过大水漫灌洗地去污至少两次,费用110元/亩(包括水费、人工费)。

因此131团19连刘X、张XX、李XX承包的土地2008年因污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和改良土地的费用为:{257公斤/亩×(4.9元/公斤-1.1元/公斤)-650元/亩+110元/亩}×420亩=183372元(刘新56758元、张XX56758元、李XX69856元)

五、鉴定意见

131团19连刘X、张XX、李XX承包的420亩土地因污水污染2008年所造成的损失和改良土地的费用为: 183372元(刘X 56758元、张XX 56758元、李XX 69856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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