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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拒绝非法占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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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芳芳)草原在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草原面积大,主要分布在祖国边疆。草原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西、北部干旱地区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受理委托了一起关于非法占用草原面积的案件。为查明米东区某企业是否占用草原,以及占用草原的面积,该公司指派赵桂荣、赵玉江二人组成鉴定组,与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共同对该产业园区山体绿化情况进行了勘验及调查。该公司鉴定专家赵桂荣对该公司园区内进行GPS定位,并将现场测量的坐标与乌鲁木齐市草场资源图进行比对,发现涉案的838.27亩土地全部位于原米泉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30日颁发的“第002(98)号”草原使用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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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找到了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据宋合胜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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