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可能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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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
7月29日,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的面积及损失价值,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该公司鉴定人员沈统安、李根才、桑丽文三人组成鉴定组,对该案进行了鉴定:涉案地位于拜城县托克逊乡天然草原。涉案地已破坏,采矿企业在该地破土挖矿、推料和修建道路毁坏地表植被;经测量,上述地块面积共计为112.78亩。涉案地周围相邻区域地上植被主要为锦鸡儿、新疆绢蒿、沙生针茅、琵琶柴、盐爪爪等。
该公司农艺师沈统安表示:经用涉案地坐标与拜城县草场等级分部图比对,112.78亩土地为国有天然草原,草原等级为“Ⅴ等6级”,草原类型为温性荒漠类。该案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温性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农田基本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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