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用地,毁坏优势灌木,公益林“面目全非”
浏览次数:126 分类:鉴定服务
森林资源,是地球最珍贵的资源之一。空气污染,风沙肆虐,雾霾袭城,这是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的,从最开始的焚林而田,到如今的退耕还林,可以看到在发展中,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种下一片绿树,可以防风沙、固田土、净空气,不仅功在当代,而且利在千秋。一直以来,各执法机关都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但是占用农用地,毁坏公益林的行为仍然是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了解到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法机关对某团应急水源工程临时指挥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非法占用土地的性质、优势树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3月30日指派鉴定鉴定专家、价格评估人员对该案进行了鉴定:该团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临时指挥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破坏林地的面积为35.974亩,其中属于一般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地的面积为0.57亩,属于一般公益林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的面积为0.27亩。其余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地的面积为35.134亩,优势树以灌木为主。损失价值共计为284432元。
林地被占用、破坏,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价值参照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进行计算。价格评估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文件中规定未成林造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核算未成林造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080元,一般公益林的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2280元,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灌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281072元。以上三项合计为284432元。
律师点评: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宋合胜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中林地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灌木森林植被灌木,其价值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责任编辑: 陈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