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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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司法厅。报告事项范围如下:
(一)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
(二)涉及政法部门、部队单位的司法鉴定案件;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
(四)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
(五)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
(六)涉及外国人的鉴定案件;
(七)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
(八)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
(九)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
(十)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一)鉴定当事人指控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收到《司法建议书》的;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项的报告,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突发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在报告自治区司法厅的同时,向所在地地、州、市司法局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如有上述重大事项应报告而隐瞒不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司法鉴定重大事项的处理工作,按照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及时协调处理,或转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或按程序及时向司法厅领导请示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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