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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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 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
(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入库专家遴选工作。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信息平台,统一提供国家库、地方库专家名单查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自: 环境保护部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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