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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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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估算原则
4.1 科学合理性
估算应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要用于计算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必然损失,对于既可能发生又可能不发生的损失,不予估算。对于当前尚未取得行业专家和公众认可的损失科目,在估算过程中不予考虑。
4.2 客观公正性
估算过程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充分估计和控制误差。
4.3 操作实用性
估算科目的确定要考虑估算的可操作性,用于估算科目计算的公式应简单、易操作,计算参数值能通过统计资料、调研或者实验等手段获取。对于不具有估算实施性的损失科目,不予估算。
5 估算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除人体健康损失外各项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农产品损失、农业环境损失及相关财产设施损失。
6 现场调查

6.1 现场勘察
6.1.1 通过现场查看、田间(水域)测量等方法,查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查明估算区域农业生物种类和品种、管理情况、病虫害情况;观察受污染农业生物或农业环境的分布和周边环境,观察农业生物及农产品受害症状,查看农业环境受污染特征,初步确定估算对象和范围。
6.1.2 通过现场查勘、农业生物生长情况比对等方法,从双方当事人推荐的可供选择的对照区中确定本估算的对照区及其位置。
6.1.3 现场勘察应绘制农业生物和农业环境污染危害分布图,并注明受损对象和受损范围。
6.1.4 现场勘察由受委托鉴定机构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实施。
6.1.5 现场勘察应通知第三方代表和当事人双方代表到场见证,通知后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察工作的实施。
6.1.6 现场勘察应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并由第三方代表和当事人双方代表签字或签章,一方拒绝签字或签章的,应注明拒签及理由。
6.2 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应包括:
a) 估算区域近三年来的耕种或养殖管理情况;
b) 估算区域的气候气象及其变化状况;
c) 污染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
d) 污染事故发生前三年当地同等农产品产量;对照区相同农产品产量;受损农产品产量等数据;
e) 事故当地当年或以前年份正常品质农产品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受污染影响的农产品市场价格;
f) 其他与估算密切相关的材料和实物。
鉴定机构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向委托方索取估算所需资料,必要时通过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获取。
6.3 其他
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实地走访、现场询问等方法,核实原被告双方提供但未经核实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7 损失估算
7.1 估算对象和估算范围确定
根据鉴定委托和现场调查情况,确定估算对象及其分布情况,估算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包括损害可能持续的时间。
7.2 损失量参数确定
7.2.1 受害面积与数量测定
根据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及其他资料,确定估算范围内农产品的受害面积或数量;必要时,采用踏查、随机抽样、现场丈量等方法确定。
7.2.2 正常年份农产品单位产量确定
种植业产品产量按近三年估算范围内同期单位产量平均值确定,近三年估算范围内同期单位产量无法通过调查获取的,以对照区同期单位产量为准。畜禽及其产品产量,根据受污染养殖场前三个养殖期或近三年平均畜禽产品产量确定,也可通过与
近似养殖条件下养殖场相同养殖期情况比较获得。
7.2.3 减产幅度确定
7.2.3.1 受污染对象产量确定
农产品减产量可通过现场调查、测产、 与对照区产量对比等方式获取,必要时以实验数据作为补充。
7.2.3.2 减产幅度确定
减产幅度通过农产品减产量与正常年份产量或对照区农产品产量比较获得。
7.2.4 质量损失测定
依据NY/T 398在事故区现场抽检样品,按超标样品所占比例、受害面积或数量,并考虑污染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通过与对照区农产品质量的比较获得。
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且失去原有经济价值时视为全部损失。
7.2.5 农产品价格确定
正常年份农产品价格以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无法获取时,按近三年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市场平均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或实地调查获取的价格为准。
受损农产品价格以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但能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以实际售价计。
7.2.6 受污染影响年份确定
农业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状态所需年份,由鉴定机构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程度、修复方案或替代方案,考虑农业环境自我恢复能力综合确定。
7.2.7 修复费用测定
修复费用主要取决于所选择的修复方法及实施该方法的成本。
修复方法选择和修复费用计算需满足如下条件:
a) 所选择的修复方法要技术可行,费用经济;
b) 采取修复方法所消耗的时间应短于自然恢复所需时间;
c) 所选修复方法对农业环境不利影响较小;
d) 修复费用低于自然恢复期所造成的生产损失;
e) 修复费用计算恢复至污染前农业资源环境状态或功能。
7.3 损失价值计算
7.3.1 农产品损失
7.3.1.1 市场价值法
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具有市场价格或者可以换算为市场价格的农产品经济损失估算。
7.3.1.1.1 农产品产量损失

7.3.1.2 专家评判法

适用于受污染农产品属稀有、异常资源, 其经济价值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 难以通过成本法、市场法等方法直接评估的情形。
7.3.1.2.1 专家遴选
专家数量应根据鉴定需要确定,不得少于5人。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或开发工作,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b) 精通业务,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有一定知名度,有代表性;
c) 熟知估算对象经济价值。
7.3.1.2.2 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
a) 由受委托鉴定机构根据估算对象具体情况,遴选专家;
b) 广泛收集近年来( 3-5 年)估算区域的农产品生产、资源动态变化等资料;
c) 组织评估专家赴排污企业、估算区域及其周边、对照区实地勘察;
d)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筛选、统计、分析、整理;
e) 形成专家个人意见,并由评估专家亲笔签名。
7.3.1.2.3 意见处理
专家针对估算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后, 鉴定人员应结合自己的判断, 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鉴定意见。常用的方法有:
a) 平均法: 对专家提出的价格建议,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数,以此平均数作为评估价值。在计算平均值时,也可以根据专家的权威,确定专家意见的权数,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平均值。
b) 众数法: 将专家意见中出现最多的意见,作为评估农产品经济价值的依据。
7.3.1.3 类比法
适用于资源信息有限,且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评估意见,无法通过市场价值法、专家评判法估算的情形。
适用类比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存在相同或相似已发生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b) 由具有资质的
司法鉴定
机构或其他合法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且已被人民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采信。
采用此方法时,应充分注意分析本次事故与类比事故之间的相似性,主要包括:
a) 污染事故的相似性。包括污染事故的性质、主要污染物、污染途径等。
b) 受污染农业资源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包括农业资源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环境要素本底值、用途等。
c) 受污染农产品的一致性。包括农产品类型、品种、生长环境、田间管理等。
d) 分析事故与类比事故时间跨度不能过大,事故与类比事故跨度超过一年时,需考虑价格变动因素。
7.3.2 农业环境损失
7.3.2.1 市场价值法
适用于:
a) 农产品本身具有现行市场价格或与该农产品基本相同的参照物具有现行市场价格;
b) 受污染农业环境具有可恢复性,可以通过修复、治理等技术措施恢复大部或者全部生产和环境
功能,且经济技术可行。7.3.2.1.2 修复费用

修复费用(F)由修复方案编制费用( B)、修复材料费( T)、监测检测费(M)、修复效果评估费( A)、
监管费用( G)、人力成本( U)等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修复费用也可以参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一版)》 4.5推荐的方法计算。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失当期可以修复的,则只计算修复费用。
7.3.2.2 专家评判法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失无法通过市场价值法估算的,按6.3.1.2规定实施。
7.3.2.3 类比法
无法通过市场价值法估算,时间要求较短,且有可供类比的鉴案, 按6.3.1.3规定实施。
7.3.3 设施损失
设施损失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见式( 7)。

年平均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 „„„„„„ ( 8)

7.3.4 处置费用
受损方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或减少事故危害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来自: 综合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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